更新时间:2024-03-21 22:23
封建主义思想是基于封建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而产生并为它们服务的思想体系。
其基本内容是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以及“三纲五常”(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女子的“三从四德”(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亡从子,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的伦理道德等。我国封建主义思想意识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摧毁了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但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影响在社会上还广泛存在,甚至在我们党内也有明显的反映。主要表现为人身依附观念、宗法观念、等级观念、特权观念、官商作风、家长制、个人迷信、重男轻女、门第观念,等等。它束缚人们的思想,阻碍社会进步,肃清封建主义思想残余是思想战线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封建主义思想文化的实质是反映了等级基础上的人的依赖关系,体现了封建社会的本质。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原始氏族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个人相对于氏族群体而言,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因而也没有独立的个体意识或自我意识,是一种绝对的人的依赖关系。奴隶社会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出现了分工和私有财产,但奴隶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没有人身自由,是“会说话的工具”,可以出卖和任意屠杀。封建社会农民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他们租种地主的土地,收成的好坏同本身的利益相联系,相对于奴隶制度是个进步。但是,这种建立在自然经济之上的新的剥削制度却表现为一整套严丝密网的宗法等级关系,农民被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对封建地主仍存在着严重的人身依附。所以,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自天子而至庶人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结构,等级特权、等级依附是封建制度赖以存在的主要社会关系。马克思认为,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无论是欧洲中世纪的神学,还是中国古代的儒学,就其思想体系而言,都反映了人的依附关系的特征。儒家的礼,实质是明“分”:“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就是反映贵贱有等、上下有序、亲疏有别的宗法道德规范。由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家国同构,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所以儒家伦理由“亲亲”而至“尊尊”,由“孝”及“忠”。这一特点,自董仲舒以天命的神威论证“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后,显得更为突出,所谓“臣不奉君命,虽善以叛”,“子不奉父命,则有伯讨之罪”,“妻不奉夫命,则绝”。至宋明,“三纲五常”被视为“天理”,愚忠愚孝、节妇烈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道德生活的一大特色,强调了臣、子、妻对于君、父、夫的依赖关系。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道德原则是宗族本位主义。宗法制的社会结构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基础,是君主治国之“本”。所以,维护宗法制的社会结构,也就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大学》指出:“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其中“以修身为本”,修养个体道德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而是为了宗族本位主义道德原则,其理论基础可称为义务论或道义论。义务论是基于一种普遍的和绝对的东西,并以此来限制和规范个体。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把道德归为超越于特殊的一般理念,个别的德性都是由这种普遍的理念引申出来的。所以,在他们看来,整体高于个体,一般先于特殊。这种思想发展到极端,就与宗教道德相沟通。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就把俯首听命、恭顺驯服、逆来顺受作为最高的道德真理。儒家伦理也是典型的义务论。它以满足宗法等级整体的利益需要作为自己的行为价值目标和义务,从父慈子孝到君仁臣忠,强调的都是义务而不是权利,以维持宗族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仁”和“义”又在“礼”的基础上统一起来,所以在实践中,只能是卑者服从尊者的片面的义务论。义务论提倡的是禁欲主义。由于义务论忽视人的个体需求,所以必然导向禁欲主义。西方中世纪的基督教把禁欲主义看成是达到彼岸“幸福”的惟一途径。中国儒学也突出了“正义不谋利”的道德价值观。宋代理学家强调“三纲五常”为“天理”,“天不变道亦不变”,并进而强调“存天理,灭人欲”,实际上是要位卑者放弃对自己正当利益的追求,压抑他们的独立人格,对尊者“顺而不逆”,以维护家庭、宗族和封建社会的稳定。
等级权力崇拜是宗族本位主义的必然产物,是封建主义思想道德的基本特征。宗族本位主义道德原则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的主体性和能力受到极大限制。作为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宗族本位主义道德原则首先代表了占统治地位的地主阶级利益,所以,人的依赖关系表现为严格的等级关系。为维持封建宗法社会制度的稳定,它对阶级矛盾又有着调和作用,如要求君仁臣忠、父慈子孝,义务是双向的。宋明理学也包含着“格君心”之义。但是,宗族本位主义道德原则基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而统治阶级作为群体的抽象代表,君主是“公”和“天意”的体现,所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卑者的恭顺与尊者的专横是互为因果的,被统治阶级的禁欲主义和统治阶级的享乐主义是相伴而生的。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说,政权(君权)、族权(父权)、神权和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因此,封建等级权力崇拜就成为封建主义思想道德的基本特征。
宗族本位主义道德原则具有“泛道德主义”倾向。这是由宗法封建社会人的依赖关系所决定的。这使得政教合一的欧洲中世纪和政治伦理化的中国封建社会,都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中国儒学既强调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作用,也主张统治者行仁政、王道。但这种道德学说,随着封建社会矛盾的激化,越来越走向极端,成为空泛的道德说教,对于被统治阶级是“吃人的礼教”,对于统治阶级而言只能造成大批的“假道学”。等级观念与权力专制的极端化,表明了封建主义思想的没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