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5 21:20
西欧封建庄园广义指西欧封建主凭借各种政治权力对依附农民进行剥削、统治的一定地区,义同领地。狭义指欧洲封建主主要用劳役地租形式剥削依附农民、独立进行管理及核算的一个地段,即封建主经营土地的一个单位。中国学者的理解多属后者。
领主自营地主要是由庄园农民以服劳役的方式来耕种。这些服役的庄园农民一般是严重依附于领主的封建农民,史称农奴。当时大封建主拥有巨大领地,划分为若干庄园,散布于全国各处,
他和他的家属、随从周转于各庄园,巡回就食。封建主组织庄园生产的目的,是保证自身及其家庭的消费需要,务使各项农产品及手工业品供应丰足而且自给,这就决定了庄园的自然经济性质。
它和外面的交换是偶然的,只出卖临时剩余的产品,购买自己没有的东西如盐、铁、染料,以及不能生产的少数手工业品及奢侈品。到13世纪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庄园产生较大的影响,某些大庄园、特别是修道院的大庄园,出售农产品和畜产品的数量增加了,雇佣工人的货币支出也增加了。这些大庄园主不得不注意经营,改进农业技术,建立档案帐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农奴的剥削,以增加收入。
封建领主派管家加强监督农奴耕作,并在庄园建有仓库、马厩、备有耕畜和一些农具,自营地的收益全都归封建主所有。而农奴则靠耕种自己的份地维生。农奴对份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封建主。若农奴后代继承份地使用权,必须交纳继承税。农奴在与另外庄园的农奴结婚时,需交一笔结婚税。农奴的女儿嫁到庄园以外的人家,要缴纳一笔“婚姻捐”的赔偿费。
西欧封建庄园典型的庄园,和乡村一致,即一个村子就是一个庄园。庄园的土地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两部分。领主自营地由依附于庄园的农民无偿耕作,其收获全归领主。
各户农民的小块份地则由农民用自己的农具耕作,其收获用以维持农民一家的生活。庄园土地的分布情况、耕作办法,大都沿用过去农村公社的习惯。各户农民的标准份地,其面积大致相等,在英国一般为30英亩,并都由若干块狭长的条田组成,分别散布在地理位置不同、土质肥瘠不同的一些地段中。领主自营地面积较大,有时是散落在各处的条田,有时是土质肥美的完整的大块田地。
当时耕作制度为二圃制或三圃制,每年各地段应春播或秋播或休耕,已相沿成习,大家共同遵守,不得独行其是。各户条田之间,只有一条犁沟为界。
在耕种完自己的条田后,各农户在田横头筑起临时篱围,以防牛羊闯入地段糟踏禾苗。收割完毕后,篱围撤去,该地段即转为公共牧场,大家都可在上面放牧。这种耕作制度称为敞地制。原来属于村庄的草地、牧场、池塘、森林等,有时被庄园领主篡夺,农民要使用这些地方须交纳一定费用,但在多数情况下,这些土地仍属全村公共所有,大家共同使用。
领主在庄园上一般建有住宅、教堂、磨坊、仓库、马厩等设施,置备犁、耙等各种农具,养有各种牲畜及家禽等,有的大庄园内还有一定数量的手工业者,如木匠、铁匠、首饰匠、皮革匠等,生产手工业品,供应领主及居民的需要。
上述的典型庄园多存在于卢瓦尔河以北的法国和英格兰的中部及南部,但即使在这些地区,也还有许多其他形态的庄园,如有的庄园只有领主自营地,完全由奴仆担任耕作,有的庄园只有农民份地,耕种份地的农民向距离很远的庄园中心交纳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有的地方一个庄园的土地分布在相邻的几个村中,也有的是一个村中有几个庄园。在德国和意大利,典型的庄园较少。意大利很多地方是自由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缴纳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
庄园的地租形态主要是劳役,同时也有少量实物及货币。9世纪时,有记录可查的一些大庄园,依附农民负担劳役较重,大致是每周3日的数量。到11~12世纪时,劳役地租在各处分布不平衡,卢瓦尔河以南的法国及意大利,劳役很少,庄园农户一般每年只被要求耕作几天。
卢瓦尔河以北的法国,全份份地的农户则须耕作两个月。而在英格兰,每周 3日的劳役仍然很多。从12世纪开始,把劳役地租改为货币地租已开始流行。封建主把自营地改行租佃制,要求农民直接交纳货币,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13世纪时货币地租更为流行,据统计当时英国货币地租已占优势。同时由于农产品价格上升,一些大庄园为追求多出售农产品以取利,又扩大自营地,加强劳役租,历史上称这种现象为“庄园反动”,但它的规模及持续时间都很有限。
由于西欧中古社会发展缓慢,致使庄园的耕作制度长期不变,而且其中还保留着相当多农村公社时期的因素。这种制度的基本特征有3种:
1、条田制。即庄园的所有耕地都呈条田状,插花分布,领主自营地、各 家各户的农奴份地互相交错;
2、轮作制,当时的耕作技艺基本是三圃制或二圃制,所有的条田又都混杂连片,因而实行强迫轮种;
3、敞田制,即当每季作物收获之后,各户须将自己拥有的条田向公众敞开,作为公共牧场。
庄园上的劳动者有三种人:
①奴仆,其身份有的近似奴隶,由主人供给饮食;也有的虽耕种小块土地但不足以维持生活,还须由主人支付一定实物及货币。他们担任的是庄园上长年需人从事的工作,如运输、放羊、挤奶等。
②雇工,农忙时临时受雇,按日计酬,多由庄园上或附近乡村贫苦农民如茅屋农充任。
③农奴,他们领种一份份地,可以世袭使用,但没有所有权。使用份地的农奴有义务为庄园主服劳役,劳役的内容主要为耕种领主自营地,兼及割草、运输、伐木、修路等庄园上所需的劳作。劳役是农奴的主要义务,所以英国曾流行把它做为证明农奴身份的一种标准。
农奴身份为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世代相承,理论上可由主人将其随同土地转让,但生命肢体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损毁。其人身不自由的标志为:须向主人交纳结婚税(一般为农奴和庄园外的人结婚或比自己身份高的人结婚时交纳)、继承税(农奴死后其子继承财产时交纳)、人头税(农奴外出庄园做工时交纳)等。另外,农奴还受庄园上各种名目的剥削,最流行的是复活节交鸡蛋,圣诞节交母鸡,以及为使用磨坊、烤面包炉、榨酒器而交纳实物等。在法律上,农奴和主人没有平等地位,农奴不得控告主人,国家法庭不受理农奴上诉的案件。
而庄园领主所控制的庄园法庭,可对农奴及其他居民审理,并向他们收取有关罚金。上述三种劳动者在庄园上所占的比例,因时间、地点、庄园类型不同而随之变化。一般说来,当西欧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11~13世纪),在一些典型的大修道院庄园中,农奴占居多数。除劳动者外,庄园内还有管家及领班,负责管理和监督农奴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