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05 13:5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10万元。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15万元。
2021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说,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2019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3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