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14 02:47
少室山禅宗书画院,于2015年8月25日,由位居少室山阳的河南省登封市少室寺筹建成立,其宗旨是“传承禅宗文化,发展佛教艺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属于登封市少室寺依法设立的二级机构。
第二条、宗旨:“传承禅宗文化,发展佛教艺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开展佛教书画艺术交流,促进禅宗书画文化发展。
第四条、 举行佛教艺术创作比赛,承办佛教禅宗书画艺术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设院长一名由设立该书画院的登封市少室寺住持兼任,执行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
第六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设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秘书长、执行院长和副院长组成。院务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书画交流活动计划;
(二)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决定修改少室山禅宗书画院规章;
(四)决定吸纳或解聘画师。
第七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每年可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会议的任务:讨论和决定少室山禅宗书画院活动安排及相关重大事宜。
第八条、中华禅宗书画院设立下列办事机构:秘书处、展览部、对外联络部、艺术交流中心。
第四章 负责人
第九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秘书长为书画院负责人。
第十条、负责人是由少室山禅宗书画院成员推荐或选举产生,由院长任命。
第十一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少室山禅宗书画院有关会议;
(二)代表少室山禅宗书画院签署有关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成员是由本人自愿申请,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三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正式成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少室山禅宗书画院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有权参加少室山禅宗书画院成员会议,讨论研究少室山禅宗书画院重大事宜;
(三)有权了解少室山禅宗书画院的各项管理情况;
(四)少室山禅宗书画院正式成员可优先将自己优秀作品参与到少室山禅宗书画院举行展览活动中。
(五)重要成员(有重大贡献者)可获得“少室山禅宗书画院荣誉院士”称号,并可以此名誉参与社会各项艺术活动。
第十四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成员的义务:
(一)书画师有义务积极参加少室山禅宗书画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每年每位书画师有义务按自己承诺为书画院捐赠书画作品。
第十五条、在聘少室山禅宗书画院书画师,拒不履行自己承诺捐赠作品者,将视为自动退院,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并予以解聘。
第六章 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经费来源:
少室山禅宗书画院的全部经费来源,均由设立该书画院的登封市少室寺全额拨付。
第十七条、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登封市少室寺的拨付资金全部用于该书画院的运行和发展。
第十九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登封市少室寺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对少室山禅宗书画院章程的修改,须经少室山禅宗书画院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报登封市少室寺批准后方予执行。
第二十一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修改章程,须在少室山禅宗书画院全体成员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由秘书长报经登封市少室寺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少室山禅宗书画院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书画交流活动;
(二)少室山禅宗书画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少室山禅宗书画院宣告解散。
第二十四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解散前,须在登封市少室寺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对外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经登封市少室寺审查同意、办理撤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少室山禅宗书画院解散后剩余财产,归登封市少室寺所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章经2015年8月25日少室山禅宗书画院首次成员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规章最终解释权属于设立少室山禅宗书画院的登封市少室寺。
登封市少室寺
2015年8月25日
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