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

更新时间:2024-09-09 13:09

少年法庭是人民法院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既包括合议庭,也包括独立的审判庭。其成员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历史发展

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议会通过《少年法院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到1945年,美国所有的州均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法律,并完善现有法律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清朝末年,伴随全球少年司法的发展,在西方的影响下,第一批睁眼看世界的人关注到少年法庭这一新兴事物,并基于国外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启发,开始倡导设立相关的少年司法机构。

1927年到1936年前后,受到国外少年审判制度创设的启发,法学界倡议建立少年司法机关,同期中华慈幼协会等儿童福利机构也发出设立少年法庭的倡议。

抗日战争后,国民政府司法部门对于设立少年法庭持支持态度,社会各界也支持增进儿童福利。1948年,近代第一所少年法庭在南京地方法院被设立。

1984年10月,长宁法院成立了全国法院首个“少年犯合议庭”。新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由此诞生。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总结和推广长宁法院少年法庭的工作经验。此后,多地纷纷跟进。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二次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会议,进一步总结少年法庭阶段性建设成果,并着手对少年法庭的普及和推广进行安排部署。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确立少年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开庭、审判、执行等一些程序。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

1995年,第三次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会议提出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1998年,第四次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会议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

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员和陪审员作了特别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的层级设置。

2004年底,制定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要完善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组织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大城市进行少年法院试点工作。

2006年,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实施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试点。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少年法庭要坚持“坚持、完善、改革、发展”的八字方针,推行案件审理和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

2012年,第六次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提出要继续增加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数量和扩大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范围。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充分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推动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并在3月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挂牌成立6个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职能作用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巡回审判点的职责,少年审判工作朝着专业化不断发展。

基本构成

1、法庭设置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但是现实中地区差异还是很明显,只有少数地区的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了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甚至有些地方的少年法庭处于被撤并的境地。少年法庭包括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审判团队以及法官。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若干规定》第六条)

2、受案范围

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有条件的法院,由少年法庭审理。

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

(1)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审理。

下列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1)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适宜由少年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

主要特点

少年法庭工作有鲜明的特点:一是受案范围特定,一般是未成年人案件;二是加强审前、审中、审后的教育;三是多有陪审员参与审理;四是处理方式灵活。

规定程序

●除了与案件有关的人士和记者以外,其他人等均不得出席(如果法庭认为有需要时,可以拒绝记者出席)。

●任何有关少年法庭(及有关上诉案件)的报道,均不得提及有关儿童或少年(不论是被告或证人)的姓名、地址或就读学校,不得透露任何足以导致他们身份被识别的资料,亦不得发表任何有关他们的图片。

●少年法庭有责任以浅白的语言向其解释控罪内容、确保被告控罪的性质。

●法庭有权为了被告的利益盘问证人,亦可以让被告的父母或监护人向证人提出问题。

●为了保障被告利益,法庭可以强制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席,亦可以要求他们离开法庭。

●作出判决之前,法庭必须取得关于该儿童或少年的一般行为、家庭环境、学校纪录及病历等资料。

●未满14岁的儿童,不得被判处监禁。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少年,如果有其他适当的处罚方法,不应被判处监禁。如果必须监禁,监禁时亦不得与成年囚犯交往。

发展情况

截至1994年底,全国法院已建立少年法庭3369个,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540个,审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性审判庭249个,全国已有少年案件法官1万余名。

2007年5月31日,全国法院共设立2420个少年法庭,基本上做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审判,全国法院共有7200余名法官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审判工作。

2023年4月2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统计监测报告。报告显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逐步健全。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设立少年法庭2181个,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2176个。

2023年12月3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22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统计监测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末,全国共设立少年法庭2181个。

价值意义

少年法庭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对于推动少年司法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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