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6 19:55
少年犯罪主要指少年超出法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如公开说谎、偷窃、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财物、结伙抢劫、为非作歹、乱搞男女关系、杀人等。
这些行为也是病态心理或行为障碍的表现,经常是流氓团伙的集体行为,较少是一个人做的.犯罪儿童中大部分儿童智力正常、情绪稳定,他们大都是在不良环境教育下发展成罪犯的.这种少年犯一般是特别低估自己,认为自己学习差、无能力,不能与人竞争取胜,不能被社会接受,对社会是无价值的;有的则是要求得到人们的注意,渴望寻找刺激.因此通过这些超越法规的行为使自己兴奋,得到“生活乐趣”,或者引起人们对自己的注意.犯罪行为的原因,大部分是由心理社会因素引起.如家庭缺乏温暖,父母厌弃他们,老师忽视、批评、冷淡他们.一旦遇上流氓团伙,他们就认为能从中得到“温暖和关怀”。还有的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得来的如观看电视、电影及周围环境中有些人的行为.对儿童犯罪行为的帮助主要着重于环境的改善,即减少引起儿童产生犯罪行为的不良环境.对于问题严重、需要在特殊机构劳动教养的儿童,可采用根据学习理论设计的行为矫正法.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以下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⑤贩卖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放危险物质
以上8种指的是具体行为,而不仅仅是罪名。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年龄段的人在参与走私军火的过程中,实行了上述8种行为,那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如果没有实施上述8种行为,就不会对走私军火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应该是从挽救教育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的。
中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⒈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⒉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如案例三种的小新,其行为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非杀人。
⒊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⒋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案例二中的徐某即带有鲜明的学生团伙性质。虽可能是因为玩游戏或其它简单原因纠结。
⒌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手段可谓残忍,一死一重伤的结果非常人所能想象得出的。
⒍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出发点仅仅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时严重的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
⒎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案例一中犯罪人陈某正是从报复的而萌生杀害村人陈某的犯意,进而进行勒索。在这类案例中,我认为暴力电影并不是毫无干系的。
⒏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通过调查了解,青少年犯罪中“四化”现象极为明显。案例一中,从缴获的工具、枪支以及犯罪的过程看,陈某与成人犯罪已十分相似,是先有一定的计划并准备一定的犯罪工具,杀人后进行弃尸等等。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这两部重要法律的修改包括: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开展偏常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完善专门教育体系等方面,对社会强烈关注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作出回应,推动破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难”问题。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现行刑法作出多处修改。其中包括,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一)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孩子一出生,首先接触的就是家庭环境,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的父母,要认真对待,引起重视,时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样,让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习惯。对一个家庭来说,从小就培养了孩子良好的习惯,他的家庭教育就算是成功的。否则,孩子养成了许多不良的习惯,等他长大了才发现,就晚了,所谓“江山易改,秉性难移”说的就是这个理。当然,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最主要的是要培养孩子学会尊重人,对人有礼貌,而这点却恰恰让我们许多父母给忽视的。试想,一个从来不懂得礼貌,又不会尊重别人的人,在生活中会得到别人的认可吗?其次就是我们的父母也要不断地学习,不要盲目营造“家庭民主”,要注意如何去爱孩子,要理解什么是对孩子真正的爱,特别是要及时纠正孩子的错误,多给孩子鼓励。不放任,也不死板,既要让孩子在家庭中感受到父母的温爱,又要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威严。这才是真正和谐、文明的家庭。
(二)学校应采用多种方式教育陶冶青少年的德行。学校是向青少年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在教育的力量上、教育内容上、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上,都优越于其他场所,学校教育要加强德育教育,把德育教育放在与文化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
⒈教师要与时俱进,改善育人方法,多赞颂美德,而教师惩戒学生的手段也不可少(不是指体罚),但要合理而适度。教师善于以身作则,通过个人良好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在教学上,可以模拟生活中的逆境、挫折进行教育。让他们认识到人的一生会遇到很多挫折,关键在于自己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它,任何时候不要超越人的“伦理底线”,要有战胜挫折的勇气与信心,以此培养青少年健康的性格。
⒉学校要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中小学生和教师的法制培训教育。通过走出去(旁听审判、听取少年犯的反思)请进来(开法制讲座、模拟法庭)等法制学习方式,增强学生法制意识。教育学生当自己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向家长、教师汇报,要放宽心胸,有事不要深藏在心理,要说出来,要学会去跟别人沟通,不逞一时之能。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⒊加强和改善农村职业化、技能化教育方式,拓宽青少年就业渠道。针对农村青少年数量多,而职业教育又较为薄弱,青少年就业时都缺少一技之长的现状,应当创造条件,多筹建新型职教学校,大力发展适合生存发展环境的青少年职业教育,并可聘请农村中的能工巧匠作为师傅,允许青少年在中学阶段自由转学到职教学校,学校不收或少收学费。学校也可举办假期职业技能培训班,充分利用假期让青少年学会一门谋生的技能,使他们真正的得到健康成长。
(三)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应该说,中国现有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一定层面上不仅填补了因国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所带来的法制空白,也为我们全社会都应该履行关注青少年成长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青少年的成长应该有一个健康的氛围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中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四)采用多种措施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要进一步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关部门严格管理全市网吧和电子游戏室经营场所,取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黑网吧”;推广一批内容健康的网站,净化青少年网上空间。公安机关可在学校附近设治安值勤室或报警点,加强校园周边的巡逻;司法机关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充分利用庭审教育,引导青少年深挖犯罪根源,震撼他们的道德良心,促使认罪伏法。少年法庭应开展定期回访,多方配合,寻求帮教办法,巩固审判成果。
为加强挽救已失足的农村青少年,建议刑事立法尽快实行青少年义工服务制。对罪行较轻的少年犯,系初犯或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判处参加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义工、帮工活动。被判处参加义工活动的少年犯,每周必须参加二次义务劳动,还必须参加由上级单位或是街道或村里组织的法制学习等各种活动。这样能把改造、教育的功能延伸到整个社会,以利于促进少年犯的悔过自新。
(五)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成长的各种犯罪,同时做好已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工作。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青少年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政法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把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心理学问题、青春期问题等同时进行引导、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课、开讲座。政法部门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青少年远离暴力、远离淫秽,营造一个青少年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六)团组织充分发挥青年阵地先进性作用,不断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各级团组织应从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青少年问题,要不断的开展各种健康、向上、活力的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青少年以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总之,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