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1 16:45
少数服从多数指的是大部分投票制度以少数服从多数的理念为基础,通常是某一方案若获逾半数选民支持则会通过。然而,当可供选择的方案多于两个,可能没有一个选项获过半数支持,采用不同的投票制度便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采用哪一种投票制度对选举结果有重要影响。
有事大家商量,少数服从多数,有什么好处?
少数服从多数思想即为民主理论的核心,少数服从多数思想适合用在公共的事务上。在共和制度(republic)的国家中,即包括政治,外交(经济事务如果是国营经济)在内的事务为公共事务的国家中,少数服从多数思想普遍存在于决定公共,国家或集体事务的个案里。
少数服从多数思想不适用于决定私人事务上。如涉及公共安全的案件可以启用陪审团来决断,但若是私人之间的财务纠纷案等则不适用陪审团。再如涉及国营垄断企业的调价案件应当启用具有广泛多数代表的听证会听证,如涉及私有房产或土地的处理则不接受公共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少数服从多数理论的实现方式
少数服从多数理论是至今难以完美实现的理想化的民主状态。即使在民主化程度很高的国家或地区,少数服从多数理论的普及度依然还达不到完美。事实上,即使当今发展阶段下的人类无论如何的努力,少数服从多数理论具体实施时依然需要一个议题发起人或投票发起者。“少数人”依然可以通过掌控议题发起权来达到间接控制多数人的目的。这也是少数服从多数理论最大和最难避免的瑕疵。因此瑕疵,民主制度和少数服从多数理论并不能独立和凌驾于经济基础而存在。
少数服从多数理论接近完美的实现,决定于经济基础。
少数服从多数理论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上人身自由,法律上人人平等的法律基础,同时它的完美实现归根结底需要的是市场经济主体上的相对平等。低的贫富差距,相对平等的致富机会,以及因足够的教育,卫生水平产生的人和人之间较小的智商,情商差距,稳定的市场和自然环境等等因素决定了较小的贫富差距。
而较小的贫富差距就避免了人们对政治权力的不平衡的需求。相对平衡的政治需求带来的则就是相对良好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实现。
少数服从多数理论的悖论:谁是议题发起人。
议题发起人必然不可能是多数人,不然那样会天下大乱,但如果议题发起人是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或几个人组成的团队,那么这样的议题本身就已经是受到控制了,这个发起人很可能就是控制议题的少数人,披着民主外皮的独裁者常用此方法来愚弄群众。如台湾地区2008年发起“入联公投”,议题发起者民进党陈水扁,并没有在发起议题时代表大多数人的性质,却有发起公投的权力,此次公投就是一个被独裁者控制的例子,伪装在民主外皮之下的政治操作。与这次事件同时,台湾地区的中国国民党也发起了“返联公投”,这种议题发起人之间的冲突足矣说明,两个议题发起者都没有代表性,发起的议题自然只是愚弄群众的政治工具而已。
议题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广泛代表的组织或个人。
而后才有该议题发起人的议题,下放到群众中做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如果议题发起人的选择选举就有极大的漏洞,那么选举中的少数服从多数体现的再完美,整个选举也都是独裁者的闹剧。
1. 少数服从多数是处理组织行动的最基本手段
在任何组织内部,少数与多数的客观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少数与多数实际上是不同意见、不同利益群体、不同派别的区分。由于人们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由于人们判断事物所依据的材料不同,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和感情好恶不同,就使得组织内部产生不同的意见,以至不同的派别。这是形成组织内少数和多数区分的思想和组织基础。
为什么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一,这是由组织统一行动的要求所决定的。因为既然是组织,就必然有组织的行动,组织行动要求统一。而组织内部有许多人,有许多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意见,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又必须统一行动,这样,在组织内部就必须有人放弃自己的观点和利益以保证这种统一。只要有组织的地方,除了宗教组织和少数封建组织,从一般的群众团体、组织和政党组织,以至于国际性组织包括联合国,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来解决问题,已经成为一种通行的规则。只要有组织的统一行动,就得有服从。少数服从多数是一种相对公正的原则。
第二,这是由维护和发展多数人的、组织的长远利益的要求所决定的。组织内部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照顾多数和组织的长远利益,同时兼顾少数和个人的利益。一般来说,多数人的、组织的长远利益是组织的根本利益,这也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因。
第三,这是由多数人的认识相对正确所决定的。从认识问题的角度来讲,一般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看法还是正确的成分居多,因为集体的思想、观点、智慧和经验,能够从多侧面、多角度、多层次反映问题,可以大大减少认识上的局限性,使得人们的主观认识更加合乎客观实际。多数人的智慧一般要高于少数人,多数人共同做出的决策,其失误的概率相对要小。当然,即使发生失误,共同承担责任、纠正错误也比较容易。
2. 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前提和实现手段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基本前提是参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平等的权利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灵魂。无产阶级政党历来坚持党内平等的原则。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的党章《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明确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我们党的党规党法也有不少强调党内平等原则的规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章都强调了党员在党内政治地位平等。《准则》规定:“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所有的党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和战友,党的领导干部要以平等的态度待人,不能以为自己讲的话不管正确与否,别人都得服从,更不能摆官架子,动辄训人、骂人。”现行党章的总纲强调了“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章第8条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章第16条规定:“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手段分两个层次:一是在会议议事的时候,少数和多数的最后裁决要依靠票决制,包括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和有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多数票获得通过。二是还必须把通过的决议付诸实施。否则,少数服从多数通过的决议只是写在纸上的东西。这就必须有组织内部的统一纪律,只有强调执行和落实的环节,少数服从多数才能够最后实现。
3. 少数服从多数的重大意义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人类社会的重大进步,是至今社会公认的民主原则。在党内生活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党的纪律依据和支柱。我们强调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其基本的立足点就是组织、上级、中央是代表多数的,是代表党的全局利益的。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其他“三个服从”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少数服从多数在党的民主集中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现行党章第10条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包括“四个服从”的原则、选举的原则、上下级关系的原则、集体领导原则以及禁止个人崇拜原则,基础都是少数服从多数,可以认为都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具体化和延伸。有人认为,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实质,这在理论界尚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民主集中制中的重要地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虽然不能说,有了少数服从多数就有了民主集中制,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说,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没有民主集中制。
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张晓燕教授在其发表的论文《民主执政与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原则的重新解读》中,对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了很有价值的观点,但是,关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调节范畴的说法,值得商榷。该文认为:“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的实质是决策主体行动的原则,不是思想的原则;是决定行动方案,不是讨论思想统一。” 这里忽视了行动一致和思想统一的关系。其实,行动一致和思想统一是分不开的,没有思想上的统一,很难有行动上的一致。这里的“思想上的统一”也是相对的概念,就是能够使认识形成多数或者“绝对多数”。所谓“思想上的高度统一”,只是组织追求的目标。少数服从多数是一个过程,在讨论行动方案的时候,各种观点经过交流和辩论,要取得大体上的思想统一。各种观点经过交流、辩论,思想逐渐趋于一致,形成稳定的少数和多数,这里实际上也有思想上的“服从”,这样才能够有行为上少数服从多数的思想基础。因此,讨论的过程,也是思想统一的过程,少数服从多数,包含了争取思想统一。据此,少数服从多数调节的范围包括:
(1)统一组织的行动。这是少数服从多数最基本的调节范畴。
(2)统一组织内部的认识。把认识一致、认识相近的多数人的意志变成组织的一种决策(决议、政策、法律、法规),从而实现组织的任务,管理组织内部,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政党等等。
(3)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组织里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把利益一致和利益诉求相近的人意志变为组织行为,形成决议、政策、法律、法规等。
少数服从多数不适用于纯粹执行的环节,不适用于首长负责制。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存在局限性。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不仅与自身的视野、认识能力有关,而且往往和自己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是导致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局限性的基本因素。在实际生活中,多数人的视野、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而且,在涉及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的时候,一个人的认识往往可以受到自身利益的干扰,甚至为了自身和小团体的利益宁愿同意一种不正确的观点,或者因为追求自身的利益,自己的认识也往往被利益的诉求所扭曲,固执己见,损害大局。这样,以局部利益和私利为基础确立起来的、尽管是少数服从多数作出的决定,就很难是科学的、正确的。这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局限性的重要根源。正因为如此,少数服从多数也只能是相对科学的原则,它并不是一个十分完美的原则。
提高少数服从多数的质量,一方面指的是通过程序的严密性,“多数”是真正意义上的多数人的意志,没有欺骗和伪装,没有被别有用心的人操纵;另一方面指的是多数的决议和决定是符合实际的,是科学的,涉及的利益关系不仅反映了多数人的利益,而且反映了长远的、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了少数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提高少数服从多数的质量要求参事人具有很高的素质,在党内要靠党员和班子成员的素质。这种素质主要包括道德素质和能力素质。在实际操作中,提高少数服从多数的质量要特别重视以下几点。
(1)保证参会人数合乎法定要求。如果组织成员中有半数甚至多数没有与会,这样的会议决策中的多数和少数就是虚假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34条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就是把与会人数作为班子讨论问题的一个基本前提。
(2)平等讨论,畅所欲言。解决重要问题都应该有认真讨论的时间和机会,使与会成员畅所欲言,尽可能取得思想一致。在决定之前如果缺乏足够的时间充分酝酿,缺乏充分的思想交流和思想斗争,一些正确的意见就没有机会表达,就很难避免盲目服从,这样,有可能使少数服从多数被扭曲,变成实际上的个人专断,制造虚假“多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34条规定,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就是基于这种考虑。
(3)严格细节,严格程序。在特定情况下,细节决定成败,在程序问题上这一点尤其重要。党章第16条规定,党组织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但是,采取什么样的表决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谁都清楚,由于种种原因,在某些问题尤其是在人事方面等比较敏感的问题上,采取口头表决和举手表决的方式可能影响表决人意愿的充分表达。如果把表决的方式也作出严格规定,比如在任用干部问题上必须实行无记名投票,这样,个人意愿就相对容易充分表达了。严格程序,是保证少数服从多数真实性的最基本条件。
(4)咨询专家,科学论证。对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可以咨询专家,充分听取权威组织或者权威人士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
1. 为什么要保护少数
正因为少数服从多数也有局限性,所以在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强调保护少数的原则。第一,在一些情况下,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毛泽东说过:“许多时候,少数人的意见,倒是正确的。历史上常常有这样的事实,起初,真理不是在多数人手里,而是在少数人手里。” 这类事情并不鲜见。在一些领域尤其是自然科学领域,是不能够用少数服从多数来解决科学问题的。科学常常是“多数服从少数”。因此,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同时,必须保护少数。从这个意义上说,多数尊重少数,也就是尊重实践、尊重科学、尊重真理。第二,少数的利益和权利不能剥夺。比如,人的生存权利、说话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等,是不能被随便否决的。在一个不能保护少数的组织里,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很难得到保证。
2. 如何保护少数人的要求
笔者认为,在党组织里,所谓保护少数,最基本的就是要尊重少数。保护的前提是尊重,党内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多数尊重少数,是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
(1)尊重少数人说话、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正如一句西方谚语所说的那样:尽管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言的权利。因此,要让少数人把自己的意见充分表达出来,并且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决不能压抑他们说话的权利。
(2)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尊重、理解、宽容,是文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要承认少数人有条件保留自己意见的权利。哪怕是你认为是很不正确的、不合理的意见,也要容许少数人保留,容许少数人在下次会议重新提出和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于少数人的意见,不要轻易摇头,要让实践说话,要尽量汲取少数人意见中正确的内容。这样既有利于避免决策的片面性,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又有利于使双方的意见相互补充、相互接近,便于使少数人从正面理解、接受和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同时,要承认少数与多数是可以相互转化的。集体讨论问题的过程,也是少数和多数人互相摆事实、讲道理的过程,也是人们思想转化的过程。真理越辩越明,在正常情况下,掌握真理的少数是能够说服其他人的,是能够争取到一部分原来与自己意见不同的人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使自己由少数变成多数的。
(3)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或者尽量减少少数人利益的损失。党的组织原则是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但是,党组织必须充分尊重党员个人的利益。党组织不是要抹杀党员个人利益,不是要消灭党员的个性。如果党员个人利益包括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不一致,在执行的过程中,对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也必须最大可能地予以保护和补偿,使少数和局部能够接受。
(4)在制度上对保护少数作出规定。我们党在保护少数方面有许多规定。主要有:一是满足少数组织和少数党员要求开会解决问题的权力。1923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第13条首次规定:“有三分之一之区代表全党三分之一之党员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现行党章第18条规定,如果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二是允许少数党员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允许越级向上级报告自己的意见。党章第4条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三是在表决时,双方人数接近,对一些问题可以暂缓作出决定。党章第16条规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在和平时期,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慎重和民主,体现了对少数意见的尊重,也是对党的事业的负责。
党内关于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里,也体现了对少数党员处理慎重的态度。关于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中,有简单多数的规定,即在党内表决时,超过应该到会人数的半数即为多数;还有压倒多数的规定。现行党章第40条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这种规定体现了对少数领导干部个人组织处理的慎重。
3. 关于“不能有条件服从”的问题
从组织原则的角度讲,在经过充分讨论后,为了统一组织的行动,少数服从多数是绝对的。有人说,少数服从多数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多数应当是正确的,如果错了,我就不服从。早在1941年11月,刘少奇在《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的演讲中就批评过这种有条件服从的观点。刘少奇认为,这种有条件服从的观点之所以错误,一是对正确或者错误认识的判断都还没有经过实践检验,“到底错了没有,还不知道”。如果谁认为错了就不服从多数的决定,“那就没有党,只有散伙了事”。二是退一步讲,即使大多数错了,“你也还要服从,先照错误的去执行”。“如果不这样,就会引起组织上的分裂,行动上的不一致,削弱了党的力量。”③ 刘少奇还举了马克思1871年关于巴黎工人起义时和列宁1918年在签订布列斯特和约时居于少数为例,说明他们在保留自己意见的同时,模范地执行了多数人通过的决议。
保护少数不是不服从多数。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承认和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定,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即使有时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也应在执行多数人的意见的前提下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正常的程序进行解释、说服教育,使多数人认识和接受正确的意见,这才能既保留不同意见,又保持党的组织统一和行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