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18 11:04
尹全洲,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山东德州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经济学博士、博士后。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
1988.07—1999.06 工商银行银川支行、中国银行宁夏分行、中国银行固原支行工作
1999.06—1999.11 中国银行宁夏分行监察室正处级监察员
1999.11—2001.05 宁夏社科院党组成员、院长助理
2001.05—2003.03 宁夏社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2003.03—2005.09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2005.09—2006.07 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办主任(副厅级)
2006.07—2013.01 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办主任(正厅级)
2013.01—2014.06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党组成员、厅长
2014.06—2017.08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7.08—2019.09 中国华星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2019.09 辞职。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候补委员(2017年12月止)
2020年11月4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审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尹全洲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尹全洲违反政治纪律,参加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尹全洲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把权力当作敛财工具,将公款视为生财之道,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尹全洲开除党籍处分,鉴于尹全洲已于2019年7月辞去公职,不再给予其政务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0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尹全洲(正厅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对尹全洲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0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尹全洲(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尹全洲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尹全洲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月2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尹全洲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尹全洲在担任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小额贷款公司资质审批、经营范围调整、保证金解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34.5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
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尹全洲在担任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期间,挪用公款13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银川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全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53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200万元,应依法从重处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3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全洲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数罪并罚,依法对被告人尹全洲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
2021年7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先后获宁夏哲学社会科学第六届、第八届一等奖2项,获中共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五个一”工程奖2项。
1992年获中国银行全国先进个人,1995年获中国银行总行“突出贡献一等奖”,1999年获宁夏回族自治区“优秀青年企业家称号”,2000年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为研究员、教授,一直兼任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金融理论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
2001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2002年获“国务院特殊津贴”。
2008年、200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办两次荣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金融组织管理突出贡献奖”。
200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办荣获自治区党委、政府机关效能管理目标考核优秀等次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