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09 14:28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指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签章后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居民死亡的人口管理记录
原始的医学资料记录
诉讼或司法的法律证据
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如办理户籍注销、殡葬程序、丧葬费的领取、银行业务等
自2014年1月1日起,《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开始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将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