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5 16:59
山东大学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和省学联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群众组织,是引领学生先进思想的主力军,是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主力军,是学校和学生进行联系和交流的纽带。2014年,山东大学校团委下属的包括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等在内的多个学生组织经过资源整合,形成全新的山东大学学生会,山东大学学生会再次踏上新的征程。
山东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并为全国学联副主席单位和山东省学联主席单位。数十年来,山东大学学生会通过在思想教育、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校园文化、维护大学生权益等五条战线上的辛勤工作,带领和团结全校四万多名青年学生以主人翁的姿态,为山东大学的改革、发展、稳定和一代又一代学子的成长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理念:精干、高效、精品、一流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的职能,在自身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进程中,山东大学学生会直属部门分为三个事务组,即活动性事务组(由学术部、文艺部和体育部组成),职能性事务组(由综合事务管理中心、秘书处、调研权益中心和实践外联部组成),宣传性事务组(由新媒体中心和视觉设计与信息建设中心组成)。社团指导中心、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创新创业中心作为学生会副主席单位发挥自身职能,挂靠团委社团指导中心、志愿者指导中心、创新创业中心,充分融合、组合发力,独立开展相应工作。
山东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山东大学学生会是山东大学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是全校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
【第二条】山东大学学生会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坚持以学生为本,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努力促进同学素质的全面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山东大学学生会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体现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聚焦广大同学需求,代表和维护同学权益,密切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建立学生与学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合理参与学校在涉及教育教学、后勤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同学关切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评价工作。
(三)坚持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和其他学生组织的作用,在引领同学坚定信念、服务同学成长成才等方面发挥作用,繁荣校园文化,营造和谐向上的校园氛围。
(四)加强与校内外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增进各民族学生的团结,加强对港澳台和海外留学生的联系和服务。
【第五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本会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凡取得山东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会开展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六)有权通过本会各级组织向有关部门如实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各项任务,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第三章权力机构
【第十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一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山东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二条】学代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任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三条】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所在学院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60%。各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人数按比例分配。大会一般不低于务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四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各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召开周期为一年。学院学代会代表由全院成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学代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新一届常任代表会议代表。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议和通过学生会组织提案报告。
(七)讨论、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常任代表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关。常代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监督。
【第十八条】常代会由时任各学院学生会主席作为成员参与事务,每届原则上任期两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九条】常代会设置主任1人、副主任2人,由常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构成主任团。常代会由常代会主任团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常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常代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决议由到场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代会的职权
(一)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山东大学学生会。
第二节 执委会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执委会主席团设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主席团由学代会或常代会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不低于主席团人数的20%。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由各级学生会组织成员自荐、学院推荐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执委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八条】执委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在学代会和常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和常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主持学生会工作。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调整并任免各执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由专职团干部兼任。
(四)向常代会定期汇报执委会工作。
(五)筹备下一次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六)指导、协调、督促院学生会的工作。
(七)向学校党委汇报学生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八)行使学代会和常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执委会承担自身组织建设、学生干部培养、学生权益维护、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社团工作、学术学风、校园文体、媒体宣传等方面的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执委会主席团可对各职能部门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各职能部门各校区设负责人,由执委会主席团考察和任命,各职能部门成员由其负责人考察和任命。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院学生会是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和校学生会指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山东大学学生会着力构建“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工作格局,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对院学生会进行指导、联系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院学生会可根据本章程,并结合实际,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组织章程,并参照章程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与相应成员。
【第三十三条】院学生会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院学生会的考核工作及评优工作由校学生会组织开展,每年一至两次。
【第三十五条】院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山东大学学代会、常代会的工作部署,并根据各院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六条】班委会是本会的基本单位,受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和院学生会指导。
【第三十七条】班委会由全班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在院学生会的指导下自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班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独立开展日常活动,在引领班级同学思想信念、服务班级同学成长成才、代表维护班级同学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组织班级同学参加院学生会、校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经费
【第三十九条】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科技服务等工作的专项经费。
(三)社会资助、企业赞助等合理收入。
【第四十条】学生会财务账目接受山东大学财务制度审核,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四十一条】学生会依据本章程制定财务制度细则,定期向常代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 学生骨干
【第四十二条】学生骨干候选人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四十三条】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考核不合格、违纪违法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大学学生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0年8月,入选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第二十七届主席团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