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4-26 21:33
山东省书刊发行业协会是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进出口、古旧书收售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经营者、发行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书刊发行行业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省出版物发行行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促进出版发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维护出版发行业和发行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倡导会员积极发行优秀出版物,拒绝发行非法出版物,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为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出版物发行事业而努力。
山东省书刊发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山东省书刊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山东省书刊发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Books and Periodical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of Shandong。缩写:BPDASD。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进出口、古旧书收售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单位、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其经营者、发行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书刊发行行业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力提倡以“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书刊发行行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倡导会员积极发行优秀书刊,拒绝发行非法出版物,加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出版物发行事业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万寿路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对出版物发行工作的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本行业的重要情况、问题和要求,沟通本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
(二)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规划、协调和监督。积极配合扫除黄色书刊和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斗争、维护和规范出版物发行秩序,依法反对不正当竞争,繁荣出版物市场。
(三)制定行业规范、行业公约,推动全体会员共同执行,加强自律和互相监督。
(四)为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采取的必要措施和行动。
(五)组织或协助会员开拓图书市场,举办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图书订货会、图书展销会、组织出版物市场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促销服务和信息服务。
(六)开展优秀畅销书的评选活动,为全行业提供“评优导销”服务。
(七)促进会员之间及本会与有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
(八)表彰为发展出版物发行事业作出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定期组织向由新闻出版总署主办的有关评奖活动和评选推荐工作。同时承办由省新闻出版局主办的山东省书刊发行奖和主办省书刊发行行的双优奖。
(九)开展出版物发行的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研究成果。编辑出版本会的会刊及有关出版物。
(十)协助会员单位开展出版物发行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和岗位等级证书的培训和考核。
(十一)开展同行业间的对外合作和交流。
(十二)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依法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租赁、进出口和古旧书收售的经营单位或经营者以及有关管理者,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交纳会费,经申请,并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各市书刊发行业协会以及尚未建立发行业协会的市、县新华书店,向本会申请,经批准,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省直出版物发行和进出口单位、中央和外省常驻发行单位向本会申请,经批准,为本会会员;
(三)出版发行界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教学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愿意加入本会者,可以个人名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信誉和一定的影响;
(四)出版物经营单位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以本会的名义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证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三种。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将受到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人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在人为/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确良/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在人为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或采用通讯形式研究决定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策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书刊发行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处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室;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指导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负责研究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和重大工作事项,检查指导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分支机构、专业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交会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及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协会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监督。会计人员调支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障、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段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1年6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