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16:55
山东省会展业协会(原山东国际展览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本会是在省政府的支持下,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省分会会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联合发起,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下设组织者专业委员会、场馆专业委员会和服务商专业委员会。
本会以维护国家利益,适应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善、优化山东会展业市场环境;协调、管理、规范山东会展业的市场秩序;培育和推介山东展览品牌;鼓励和扶持境外来展;提高山东会展业的质量和效益为宗旨。以“服务、自律、代表、协调”为职能,担当政府和会展企业沟通的桥梁。 本会的职能范围:协助政府按经济目标化的要求制定适合管理全省会展业的政策和法规;制定具有行业自律的行规行约;协调、审核年度展览计划;建立、完善行业统计;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评估、认证、宣传等服务;组织国内外会展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山东会展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山东省会展业协会Shandong Convention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SDCEIA)。
第二条 本会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省贸促系统的各分会、支会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联合发起,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利益,适应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支持公开、平等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及欺诈行为,改善、优化我省会展业市场环境,提高会展业质量和效益。努力培育和推介我省会展品牌,更好的协调、管理、规范我省会展业的市场秩序。加强与各级政府的联系,广泛团结会展企业和业内人士,竭诚为会员提供各类优质服务。加强与国内外会展业相关机构的联系和合作,不断促进山东会展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贸促会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为济南市经四路1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以行业管理指导全省会展服务工作,协调各会展服务单位之间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开展会展服务工作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规范办展秩序,帮助各会员单位提高办展水平和服务水平,使会展业务在促进地区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条 协助会员单位组织制定会展年度计划和短期计划,协调管理本省出国办展和外国厂商来华办展;培训会展专业人员;提高办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开展会展业务宣传工作,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
第十一条 开展市场调研、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沟通会展信息、交流办展经验、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开发会展市场,提供会展业务咨询。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与外国、港澳台地区会展业机构的联络和联系,交流信息,签署合作法律文件,进行互访,促进合作,使我省会展水平尽快与国际接轨。
第十四条 举办会员单位间的联谊活动和其它服务活动,促进会员间的友谊和协作。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收集社会各界对会展服务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做好会展资格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编印山东会展快讯、会刊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部分组成。
第十九条 凡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会展专业单位、从事与会展服务相关且具有法人资格和资质的单位,赞成本协会章程,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按规定程序办理入会申请手续,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凡直接从事会展服务工作和从事与会展服务业相关的管理、设计、制作以及综合服务的人士,热心会展事业,承认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按规定程序办理入会手续,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严重违反国家法令、法规;违背社会道德规范;违反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对我省会展业发展造成严重损害的申请者,协会有权拒绝吸纳为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协会工作享有监督权;
三、有优先享用协会资料,在会刊上发表论著权;
四、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等各项活动权;
五、协会会员的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科技专利、知识产权(例如会展业品牌)等正当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自觉维护本协会和本行业的权益、信誉和利益;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支持协会事业,积极向协会提供理论研究成果、社会各界对会展业反应等信息资料;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会员有退会自由,其退会要求以书面形式通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违背协会章程第二十一条情节严重者,或者不履行第二十三条会员义务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或终止其理事单位资格。
会员入会和退会均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宣布,理事单位调整须向全体会员公告。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的建议,罢免常务理事,推举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各项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编制协会经费开支预算和结算;
十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一半。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
为了减少层次,第一届协会暂不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的上述职权由理事会承担。待协会发展壮大后,再设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会展事业,在会展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同期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的理事会任期相对应。原则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需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聘请经省(市)司法部门批准的熟悉会展业法规的律师,担任本协会法律顾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行业内分工不同,设立会展服务中心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指导。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担任法人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受会长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按照会长的意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为公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业务咨询、培训、会展服务等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有关部门资助和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经费使用
一、宣传、广告费;
二、开展协会各项工作活动经费;
三、协会各种会议费;
四、协会办公费;
五、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费;
六、业务往来接待费;
七、其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属于捐赠资助的资金来源,应将有关使用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四十八条 以发展社团经济为目的获得的收入,原则上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在协会成立初期,可委托财务机构代管)。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有关内容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变更注销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和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草案)经理事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