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08:50
山东省佛教协会是山东省佛教界群众性爱国宗教团体,于1987年12月在济南成立。
山东省佛教协会的最高机构为“山东省佛教代表大会”,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成立理事会及决定其他重要事宜。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现任会长为觉照。
山东省佛教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助政府落实宗教政策,指导参与各地寺庙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引导全省道众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做出了积极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全省佛教信徒提倡人间佛教积极进取的思想,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资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祖国和平同一,维护世界和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维护教徒学习宗教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支持教徒管好宗教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制订寺庙管理、收徒传戒等具体办法。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开展佛教文化研究工作,流通佛教书籍,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团结和引导全省佛教徒积极参加各项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兴办佛教性质的服务事业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积极开展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发展与国外佛教徒的友好联系,增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
山东省佛教协会章程 (2003年1月10日山东省佛教第三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佛教协会是山东省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正信,与邪教作斗争,维护全省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兴办佛教事业,团结全省佛教徒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以及佛教自养和社会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
二、推动全省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学习,进行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三、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就落实宗教政策
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督导省内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制定寺院管
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
五、引导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六、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七、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举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如法物流通及佛教用品的生产销售等;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八、开展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九、发展同各国佛教界的交往与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十、在佛教内部事务方面,接受中国佛教协会的指导和检查,贯彻执行其决议和决定;指导和支持各地佛教组织开展会务,健全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省会济南。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佛教代表会议。全省佛教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省佛教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市地、县区佛教组织和佛教徒,根据山东省佛教协会确定的分配名额,协商推举产生,报省佛教协会审查确定。代表实行非常任制。全省佛教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六条
本会会务最高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的职权是: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省佛教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选举常务理事,全省佛教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会贯彻实施本会章程,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据本章程和全省佛教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处理日常会务,履行理事会委托的其它职权。
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会长缺任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会长职权由副会长依排名顺序代理,直至理事会选举出新会长为止。
第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任命,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
第十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会长聘任顾问若干人。
第十二条
本会在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会务。全省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会务进行讨论和协商,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办法及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内凡依法登记的寺院按其年总收入的2%上缴佛教事
业发展经费;
二、社会捐赠;
三、自养收入;
四、政府拨款。
第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代表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