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7 11:18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领导,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1)研究制订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和改革。
(2)参与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指导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3)负责全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展社有企业,推进联合与合作;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服务,搭建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4)受省政府委托,对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经营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5)依法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完善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对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6)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管理所属事业单位;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供销合作社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
(7)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张传忠,省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
张代令,省供销社党组副书记、监事会主任。
秦维强,省供销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副主任。
张荣庆,省供销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
陈伟,省供销社党组成员、监事会副主任。
胡兵,省供销社党组成员、监事会副主任。
王志勇,省供销社二级巡视员。
(一)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与之合署)。承担党组、理事会、监事会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联系省供销社各理事、监事。
(二)发展规划处。研究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重要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调查研究供销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总结和推广系统先进典型和经验。
(三)人力资源处。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社有企业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省供销社理事、监事任职资格管理;指导系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理事会资金和机关经费收支管理工作;负责系统财务会计报表编报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指导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工作。
(五)合作指导处。指导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系统组织体系建设,开展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负责系统评比表彰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统一推广使用和规范管理。
(六)现代流通处。指导系统农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指导系统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等连锁经营;负责系统统计直报工作;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社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外事交流等工作。
(七)合作金融处。指导系统农民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指导系统开展农业保险服务,设立合作发展基金,开展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业务;指导系统防范农村合作金融风险工作。
(八)资本运营处。依法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以管资本为主,对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指导系统发展社有企业,推进联合与合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和根据委托对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离退休干部服务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或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大力实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开展教学模式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突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建立并实施自主保证的人才培养质量机制与质量监督保障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普通全日制专科层次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开展国(境)外合作办学,同时开展继续教育。
(2)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突出技术实用性,为教育教学改革服务,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3)立足现代服务业,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开展专业人才培养、行业人才培训、技术咨询服务等,促进行业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面向部分中职学校开展对口帮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4)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促进师生全面发展。坚持发掘、传承、弘扬行业文化。
(5)积极开展与国(境)外合作,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师资水平,推进国际合作办学。
(二)山东省供销社合作经济事业服务中心。
承担农村合作经济研究、宣传、培训的辅助工作,为全省供销社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相关服务;承担机关综合保障服务工作。
1950年,山东省政府成立省合作总社
1951年改为合作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渔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的行政领导工作
1955年,改名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
1956年,全省供销社召开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制定通过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章程》。之后,先后经历了供销社与商业的两分两合(1958年分、1961年合,1970年分、1975年合),在其间及随后几年内,手工业、渔业、城市消费、信用合作社(1957年)以及农机(1978年)、丝绸(1981年)、烟草(1982年)等行业陆续脱离供销社。
1982年,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恢复和加强供销社“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加快推进供销社体制改革。
1984年,山东省、市、县供销社从机构设置上陆续退出政府序列,机关经费转为自筹,但职能和定位不变。1988年,全省供销社召开第二次社员代表大会,省供销社更名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制定通过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1992年,经省政府批准,组建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1995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了供销社的性质、宗旨、地位和作用,并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年,山东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鲁发〔1995〕 19号),提出了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1996年初,全省供销社召开第三次社员代表大会,重新修订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1999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盐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鲁政发〔1999〕70号)规定,全省供销社盐业专营权整体移交省盐务局。
200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供销社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4号),市以上供销社机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001年,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以鲁编〔2001〕32号文件对省供销社机构编制作了重新调整,明确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并批准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
2003年,山东省政府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6号),要求县级供销社机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2007年,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省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随后17个市供销社和大多数县级供销社机关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007年9月,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64号),并在日照市召开全省供销社改革发展工作会议,要求全省供销社创新经营服务方式,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搭建为农服务的“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全面构建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标志着山东省供销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