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20 21:58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山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山东省药品增补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拟订我省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归口管理省医学科学院的业务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和国际交流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全省中医药工作,拟订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六)拟订全省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设2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政务公开、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以及委机关信息化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财务处。
指导相关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承担卫生计生对口支援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性法规政策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六)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处。
研究提出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建议;指导、组织、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资金规划、筹措和投入安排工作;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挂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牌子)。
拟订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疾病预防控制处(挂省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地方病防治、艾滋病防治方面的有关工作。
(九)医政医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基层卫生处。
拟订全省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全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十三)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山东省药品增补目录;拟订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
(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拟订全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市县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九)科技教育与交流合作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推动建立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中医药综合处。
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承担中医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
(二十一)中医药业务处。
组织拟订全省有关中医药标准;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有关药事工作。
(二十二)省保健局。
拟订全省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工作;承担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编〔2014〕10号),设立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山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新组建的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整合了原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机构和职责,优化配置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新部门将严控政府规模,把更多财力用于改善民生。
新组建的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月21日在济南正式成立。刘奇任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4年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4〕27号文件称:经研究,将省卫生厅的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进行整合,组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挂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排序在省文化厅之后。不再保留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三定”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另行印发。
(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取消计划生育技术鉴定职责,相关工作由省医学会或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2.将血站设置审批与血站执业登记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将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与单采血浆站执业登记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设区的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举办的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行政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职责,以及上述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职责下放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法人自主权。
5.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需要取消、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1.承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港澳台投资者在省内设置独资医院的行政审批职责。
2.承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我省辖区内国家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3.承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我省辖区内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4.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指导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将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暂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待国家明确主管部门后,再作相应调整。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加强对医疗行业和市场的监督,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机关行政编制168名,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5名,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1名(副厅级),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省保健局局长1名(副厅级),省卫生计生监察专员3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省保健局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
2015年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一)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全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