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3 19:15
山东省太阳能行业协会是由涉及太阳能行业的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全省非营利性的社团。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经信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组织全省太阳能行业团结协作,协助政府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太阳能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主要工作是为全省太阳能企业服务和推动全省太阳能行业发展的重任,当好政府参谋和助手。积极参与太阳能开发利用,参与制修订产品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协调发展,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维权等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内设四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办公室、企业管理部、信息与技术部、市场监督与管理部。
(一) 办公室
1、负责协会各类文件起草、签发。
2、负责协会各类证件的变更、年审。
3、编制和修订协会规章制度。
4、整理并保管协会及会员的各类资料和档案。
5、负责招聘、借调人员管理并保管员工档案。
6、负责协会财务工作。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企业管理部:
1、制修订全省太阳能行业地方标准。
2、负责行业统计、分析工作。
3、组织太阳能行业节能产品认证。
4、负责制定太阳能行业发展规划。
5、组织会员培训。
6、开展行业调查研究。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与技术部:
1、负责行业信息搜集和整理,编辑《山东太阳能》会刊。
2、负责网站的开发利用及维护。
3、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产学研合作。
4、负责行业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交流。
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场监督与管理部
1、负责产品质量、市场价格、市场营销、行业形象等方面行业自律。
2、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等。
3、负责召开年度太阳能展览会,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各种展销活动。
4、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宣传活动。
5、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维权服务。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山东省太阳能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ShanDong Solar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SDSIA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由涉及太阳能行业的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全省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宗旨: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组织全省太阳能行业团结协作,协助政府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太阳能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经贸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当好政府参谋和助手。积极参与太阳能开发利用,参与制修订产品标准,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要求,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建议,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参考依据。
(二)做好信息服务。搜集、整理国内外市场信息,依法进行行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组织开展行业价格信息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实现会员单位信息资源共享。编辑出版会刊、信息资料、统计资料,建立行业网站,及时发布传播相关政策法规,交流全行业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市场信息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以及国内外相关行业资讯,促进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三)加强交流与合作。组织本行业专业技术培训、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先进技术成果有偿转让等活动,建立技术协作平台,推动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机构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维权服务。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针对影响和阻碍行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愿望和诉求,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行业自律。搞好产品质量、市场价格、市场营销、行业形象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等。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会员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六)协调相关各方关系。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协调解决在市场竞争中发生的问题。按照市场规律,组织会员单位从生产总量、质量、价格等方面调控市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互利共赢。
(七)承担政府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热心从事太阳能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均可加入本协会。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自愿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太阳能生产、研发、科研的企业;太阳能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与太阳能行业有关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
(二)个人会员:太阳能行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知名人士和热心于太阳能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等。
(三)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委托一名企业负责人负责涉及协会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需简要说明本单位的规模、主要产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山东省太能能行业协会网站下载或直接向协会秘书处办公室索取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申请入会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两份寄回协会;
(四)符合会员资格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长签署、协会盖章,将批准入会通知书、申请表(一份)和会员证书寄给会员单位或本人,即为本协会会员,未经批准的予以说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有监督、检举的权利。
(六)有退会的自由。
(七)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保持与协会的联系与沟通,对本单位的重大变更,如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法定代表、通讯地址以及有关联络人员等应及时通知协会。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协会工作,办事公道,能团结理事和广大会员为本行业的发展尽职尽责。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可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会员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本协会秘书处。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因事不能主持时,由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工作计划,应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和批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与奖惩;
(四)签署协会日常往来文件,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行业自律
第三十一条 实施行业自律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形式,是太阳能企业和会员单位诚实守信、遵章守纪、公平竞争、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行业自律的主要目标:
(一)生产总量自律。根据市场需求及会员单位的生产能力,组织和协调企业在生产工艺允许的前提下调控生产量,保持供需平衡。
(二)价格自律。根据市场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价格协调会议,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定期发布价格指数,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社会责任自律。企业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承担社会安全、国家发展、社区建设、劳工权益等方面的责任。太阳能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关心员工生活,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员工的生产积极性。要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遵章守纪,依法纳税,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四)市场营销自律。维护营销秩序,防止竞价倾销,约束恶性竞争、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五)安全生产自律。积极组织和协调太阳能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与有关管理部门相配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质量、品牌自律。要通过技术和产品标准的制定与测评,引导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加强品牌建设工作。
(七)企业形象自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自主创新,加快研发太阳能新技术、新产品,逐步树立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经费支出主要有:
(一)开展活动的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及其他支出;
(三)聘任人员和聘任专家的报酬及差旅费支出;
(四)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2009年4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