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6 18:07
山东省律师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成立,接受山东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对全省执业律师实行行业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本会宗旨: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1980年10月,本会在济南召开全省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自成立以来,本会在司法部、全国律协和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下,积极发挥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有效地促进了山东省律师行业有序、健康、快速发展。自六届理事会,理事全部由执业律师构成,组建了独立的秘书处,制定了基本的行业管理制度与会议规则,为探索完善 “两结合”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协会职能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1年4月,全省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在济南召开,选举产生了第七届理事会,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上迈出了新的步伐,设立专职会长,加强对协会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监事会,促进协会工作依法规范运行;根据《律师法》规定的协会职能和山东律师业发展实际,修订完善章程。
本会组织架构: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是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办本会日常工作;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研究指导律师业务发展的专门工作机构。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综合调研部、会员部、业务培训部、信息中心、山东律师编辑部。
专门委员会包括:行业管理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权益保障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宣传联络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法律援助与公益委员会、女律师委员会、青年律师委员会、文体委员会、纪律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包括: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商事业务委员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涉外业务委员会、行政业务委员会、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业务委员会、公司业务委员会、海事海商业务委员会、婚姻家庭业务委员会、劳动关系业务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投资业务委员会、环境保护业务委员会、半岛蓝色经济区律师服务团、黄河三角州高效生态经济区律师服务团、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律师服务团、山东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
截止2010年底,全省共有律师事务所1105家(其中国资所43家、合伙所843家、个人所219家)、公职律师办公室8家、公司律师事务部8家,同比增长11.65%;律师12599人(其中专职律师11608人、兼职律师483人、法律援助律师386人、公职律师67人、公司律师55人),同比增长19.64%;2010年办理各类法律事务859244件,同比增加11.35%,业务收费13.9亿元,同比增长17.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中文名称:山东省律师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SLA 。
第三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山东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 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 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本会接受山东省司法厅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九条 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十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业务指引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监督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自律管理;
(四)监督和指导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五)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受理并查处对会员的投诉;
(六)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七)组织开展律师业务培训、理论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十)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十一)调处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律师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二)积极宣传律师工作,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十三)对表现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表彰;
(十四)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五)山东省司法厅、全国律协指定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各市律师协会和在山东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持本会及各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的实习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全国律协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接受管理。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会公共管理的权利;
(三)享有向本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及其他救济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本会信息资源;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或者反映其他情况;
(八)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监督、指导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和公益活动;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七)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传达、学习、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
(二)组织律师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三)监督、教育本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四)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五)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并代收个人会费;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
出现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全省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且热心行业公益活动的本会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各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为下一届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当然代表。
代表任期三年,选举或推举办法由本会另行制定。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本会及各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列席全省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审议重大资产管理及购置、处置方案;
(八)制定、修改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九)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在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由本会理事会罢免其代表资格及在本会担任的一切职务。
第二十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15日,常务理事会应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应当决定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人选,由主席团酝酿提案及决定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和表决的具体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生效。
代表的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五章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会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
理事从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及临时会议,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增补理事;
(三)选举、推荐本省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监督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工作;
(九)在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主持本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二)批准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三)批准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并对其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四)讨论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五)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讨论决定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七)其他经理事会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每年度会长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副会长、常务理事每年向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书面履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接受理事会授权领导常务理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三)签署本会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山东省司法厅和全国律协备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每届任期三年。
监事从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编制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要点;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处履行职责;
(三)监督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主决定列席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五)监督、审计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章程规定或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会议。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每年向监事会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监事会名单报山东省司法厅和全国律协备案。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办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列席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五)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六)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七)完成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行业管理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一般由本会理事担任。
本会应当设立以下专门委员会:
(一)行业管理委员会;
(二)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
(三)权益保障委员会;
(四)纪律委员会;
(五)教育培训委员会;
(六)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研究指导律师业务发展的专门工作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四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员采取自愿报名、组织推荐、民主测评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从本会符合条件的会员中遴选。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可以向常务理事会申请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该专业委员会顾问。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九章 表彰 惩戒 复查
第四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纪律委员会评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给予表彰:
(一)在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热心公益事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和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五)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六)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表彰的;
(八)其他应予表彰的情形。
市律师协会认为有需要表彰的会员,应将有关事迹材料上报本会秘书处,由其转交纪律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纪律委员会负责审查对会员的投诉,并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提出相应惩戒建议,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给予惩戒。
会员不服市律师协会对其作出的惩戒决定,可向本会纪律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四十五条 纪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案件、提出惩戒建议或复查建议时,不得少于三人。
纪律委员会具体工作规则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十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八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各市律师协会代本会收取会费,并于本年度考核结束时,将会费上缴本会。
市律师协会及会员不得截留、挪用、拖欠本会会费。
第四十九条 会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理事会可在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确定的范围内,根据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五十条 本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民政厅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制定会费预、决算方案,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公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章程规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的;
(三)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表决。
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二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法律规定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司法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司法厅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发展本省律师事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出席会议的代表、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必须超过半数,会议所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报山东省司法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会长:耿国玉
监事长:张巧良
2020年12月30日,被授予“2020年度省级文明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