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3-04-29 16:55

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是一个由企业家组成的协会。

协会简介

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是经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的由我省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综合性社团组织,系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山东省民间商会)的团体会员,隶属于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和山东省工商联直接领导和管理,受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她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民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省委、省政府管理民营企业的助手,是我省民营企业家之家。

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是由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公会更名的。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公会于1994年11月15日成立,至今已15年了。15年来,公会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民政厅的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了公会的职能以及“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根据领导同志的建议,报省民政厅批准,于2009年11月15日,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改、审议、通过了《章程》,并提请本次大会通过,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公会变更为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这次大会更名后,将更加有利于提高协会的社会知名度,更加有利于提高协会的影响力,更加有利于协会的发展和壮大,并使名称和含义更理顺了。

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实行会员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2009年11月15日,协会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现任会长是山东省工商联副主席、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双珉先生。协会会员单位分布在全省各地市。这些会员,在我省都是具有较大规模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的代表性企业。许多会员单位的民营企业家扎根山东,热爱山东,吃尽千辛万苦,克服千难万险,发扬“自强不息,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诚信求实 ,勇攀高峰”的精神,经过多年的辛勤耕耘,艰苦创业,使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我省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作了积极贡献,已成为我省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有的已跨入了我国、我省及当地工业企业的百强、五十强、二十强、十强之列。

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认真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团结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围绕大局,服务社会。协会是全省民营企业家广交朋友的平台,是会员企业聚首碰头的“娘家”,各企业家通过“协会”这个平台,以“会”结友,齐心联手,同步互动,共谋发展。协会竭诚为会员提供服务,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同海内外机关团体进行友好往来,为会员企业搭建经济合作的平台。针对民营企业在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同政府有关部门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提供有效服务;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加强对会员企业的宣传,提高社会知名度,把企业做大做强。

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的成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产物,是我国、我省经济合作的客观要求。我们将充分利用这个经济发展的平台,努力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携手共进,干事创业,锐意进取,再创辉煌,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协会章程

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 (简称省民企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Private Enterpris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DPE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综合性社团组织。系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商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宗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大局,服务社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团结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沟通党和政府与民营企业的联系,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发展的新思路,努力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为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繁荣山东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和山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在省辖区域内开展会务活动,本会住所: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令。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提高本会成员的自身素质和领导能力,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

二、研究国内外经贸动态,开展信息交流与沟通。

三、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交流经验。组织会员进行理论研讨、专题报告和人员培训。积极推广和介绍会员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传播会员单位的企业文化。

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参加国内外考察、展览、交流会等活动。加强与海内外工商社团的联系,鼓励会员去海外发展,为我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五、针对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同政府有关部门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提供有效服务。

六、加强法制宣传,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新形象。

八、积极发展会员,不断推进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山东省内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家和从事经济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可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经研究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及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常设机构讨论作出处理,最高处分为终止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理事会常设机构;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表彰先进;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和修改章程(草案);

十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会议研究提名,报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批准。

第二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业务范围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的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轮值制。每年确定一至两名副会长为轮值会长,每半年由一名轮值会长主持会务活动;在担任轮值会长时,负责组织实施活动。原则上,本会一年举行两次大的会务活动,即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的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特约顾问,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及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有偿服务所得;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得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资助。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收入专款专用,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用于本会开展各项活动及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0年11月,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通报表扬。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2021年3月22日,发起成立“山东省助残就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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