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8-19 23:21
山东省民社会织管理局成立于2000年,局长由省民政厅一位副厅长兼任,设常务副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综合办公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2014年底,山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更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局。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财务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二)承办全省性社团、跨地区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审批省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承办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的非法民间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综合管理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文秘调研、行政管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和自身建设。
登记、备案工作:承办省管民间组织的成立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承办省管民间组织变更、注销工作。负责省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颁发省管民间组织登记证书、印章及证明文件。
监督管理工作:掌握民间组织的动态并监督其重大活动对民间组织实施年检。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对处罚不服民间组织的调查、仲裁。审计民间组织财务,培训民间组织负责人。负责社团兴办经济实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办理收费许可证、办学、办刊、及涉外活动的审查。审批社团会费标准,协调民间组织与业务主管单位之间的关系。拟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政策、法规,负责解释、咨询、宣传。收集整理民间组织信息资料,建立民间组织档案,管理民政部委托的全国性社团和分支机构。
指导地方工作:监督检查各地贯彻执行有关民间组织法规政策的情况,指导各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培训地方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指导、协助各地对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违纪活动重大案件的查处,办理各地上报的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
法规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宗教局、民政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安部、民政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省政府《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等。
1、综合办公定工作职责:负责综合性工作的承接、运作和落实;负责各项活动的安排、协调和保障;负责重要会议报告、年度工作要点、季度工作计划、全局性工作总结的汇总和起草;负责全局性工作调研课题的制定、督导及落实;负责民管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协助各办依法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对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进行查处;对各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不予登记或处罚的决定进行行政复议。编制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宣传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完成其它全局性的工作。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并提交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验资报告、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章程草案;批准筹备的社团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团成立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社团,准予登记并颁发证书。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团注销、社团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或合并的、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设立分支机构范围或代表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提交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社团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给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自行解散的、分立或合并的、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清算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收到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全部有效文件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例》要求并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准予登记,发给证书。收到依照法律法规,自成立之日起即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发给证书。收到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