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8 19:06
山东省生态文明研究会是由山东省致力于生态文明研究与实践的学者和工作者组成的全省性、学术化、非营利社团法人。
发展历史
首任会长、发起人刘爱军博士在国内较早从事生态文明研究,自开始2004年酝酿筹办研究会,前后历时4年多。研究会成立大会于2009年1月11日举行,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姜春云同志发来贺信并向与会代表赠送其专著《偿还生态欠债》,李兆前副省长发来书面讲话并与研究会部分专家学者进行了座谈,原副省长、省政协原副主席谢玉堂同志当选名誉会长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同时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和正副会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生态文明研究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SDECRA)
第三条 研究会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研究生态文明理论,宣传生态文明理念,推动山东省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 研究会住所地为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组织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理论攻关,参与山东省生态保护重大课题研究。
第七条 收集研究资料,编撰理论成果,举办讲座、培训、会议等学术活动。
第八条 组织学术成果评选,择优向有关部门及学术刊物推荐。
第九条 与其他社会团体和研究机构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条 推动生态文明研究成果向实践转化。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拥护研究会章程,提出申请,经会长或副会长推荐,由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成为单位会员。
从事生态文明研究和实践的同志,拥护研究会章程,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推荐,由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在生态文明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者对研究会做出重要贡献的同志,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聘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或者顾问。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研究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参与研究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优秀成果评选;
(四)获得研究会出版的刊物和研究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决议;
(二)参加研究会举行的活动,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研究会的声誉和权益;
(四)向研究会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须书面向会长办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会。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研究会活动或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研究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选举和决议须出席会员1/2多数通过。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由会长或副会长从会员中提名,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查、监督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职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多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表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会长从理事中提名,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研究会各项工作,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在理事会无法召集情况下代行职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多数通过。常务理事会至少1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表决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研究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四)研究通过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提名;
(五)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六)制定研究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研究批准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
(八)决定会员除名;
(九)行使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科学发展观,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生态文明研究和实践方面有一定影响或做出较大贡献; (三)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职责;
(四)大学以上学历,热衷理论研究,热心环保事业;
(五)秉承研究会宗旨,愿意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研究会全面工作,提出副会长和秘书长分工;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表决事项;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四)临时动议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五)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无法召开情况下,就突发或重大事项做出决定,之后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
(六)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决定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处理研究会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受会长委托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理事候选人;
(六)完成会长临时交办的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个人会员会费自愿交纳,每人每年100元,单位会费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完成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解散研究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二条 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2/3多数表决通过,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解散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研究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解散。
第四十五条 研究会解散后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研究会宗旨一致的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研究会成立大会到会会员2/3多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生态文明研究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图书信息 书 名: 生态文明研究
作 者:张锋
出版时间: 2010年4月1日
ISBN: 9787209048972
开本: 16开
定价: 32.00元
《生态文明研究(第1辑)》内容简介:生态文明是有别于任何一种文明的崭新文明形态,是人类文明质的提升和飞跃,是人类文明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回眸历史,伴随着生产工具和技术的进步,人类文明进化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大。特别是进入工业文明以后,人类对大自然展开了规模空前的征服运动,以掠夺的方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导致不可再生资源枯竭,海平面升高,干旱、水灾频发,沙漠化严重,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打击,人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与发展危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人类开始了生存与发展的深刻反思和艰难探索,转换发展方式,治理生存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人类社会正在跨入崭新的生态文明时代。
生态文明是当代知识经济、生态经济和人力资本经济相互融通构成的整体性文明。它不仅是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文明,还是一种遵循特殊规律的文明,即遵循科学技术由“单一到整合、一维到多维”综合应用规律的文明。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生态文明正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文明,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与环境双赢、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公众幸福指数不断升高的文明。走生态文明之路,是当今世界的大势所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刘爱军,男,1962年生,中共党员,山东栖霞人,环境资源法学博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山东省生态文明研究会会长,山东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山东省青少年基金会理事,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山东师范大学兼职教授。
长期从事生态文明理论研究工作,出版专著《生态文明与环境立法》,荣获北方十五省、市、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图书奖。先后发表《生态文明与中国环境立法》、《生态文明理念与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法理论变革的影响》、《论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化》、《以生态文明理论为指导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生态文明与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完善》等多篇文章,主持《山东生态省法规保障机制研究》、《生态文明及其发展对策研究》、《生态文明与山东环境立法研究》等多个省级课题的研究。其中,《生态文明及其发展对策研究》获得山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发起成立山东省生态文明研究会。
序
生态文明的哲学思考与建构
一、什么是生态文明
(一)生态文明的内涵
(二)生态文明的特征
二、为什么要建设生态文明
(一)生态文明是应对生态危机的总对策
(二)生态文明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三)生态文明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
(四)生态文明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指针
三、怎样建设生态文明
(一)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基础和实践路径
(二)生态经济建设
(三)生态政治建设
(四)生态文化建设
(五)生态环境建设
(六)生态社会建设
论生态文明与生态文化结构
一、生态文明与生态文化结构的一致性
二、建设性的生态文明与生态文化的复合系统性
三、整合性的生态文明中生态文化结构与人的存在
四、文明健康性与生态文化的社会生态结构
(一)人类的生态群落效应
(二)社会道德生态化
(三)社会生态合力与多样共生
五、生态文化与经济生态结构
六、生态文化与精神一文化生态结构
以生态文明理念为统领推动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
一、生态农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
(二)发展生态农业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山东省烟叶生产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背景
(一)山东省烟叶生产的历史概况
(二)山东烟叶可持续发展的有利因素
(三)制约山东烟叶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
三、世界主要烟草生产国发展生态农业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美国
(二)巴西
(三)津巴布韦
(四)加拿大
(五)日本
四、山东省建立生态循环农业运行模式的基本思路
五、建立生态循环农业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深入实施烟叶生产生态村富民工程
(二)探索建立生态循环农业运行模式
海洋生态法体系研究
一、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
(一)维持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迫切需求
(二)现行“涉海”法律不足以维持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三)建立海洋生态法体系
二、海洋生态法的生态学基础
(一)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观
(二)海洋生态系统平衡理论
(三)海洋生态系统的开放性
三、海洋生态法体系设计
(一)海洋生态法体系的开放性
(二)海洋生态法体系的内部联系
(三)海洋生态法体系框架设计
四、结语
什么样的主义,谁的权利?——生态文明视野下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化
一、文明的生态转向: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可能的
(一)人与自然的矛盾和人与人的矛盾
(二)入与自然关系和谐的可能途径: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化
二、人与自然关系法律化遭遇的困境
(一)人与自然关系法律化的批判
(二)人与自然关系法律化的辩护
三、走出对人与自然关系法律化认识的误区
(一)发达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实现人与自然关系法律化的必由之路
(二)与庸俗环保主义决裂——好事也会过分
四、结语
生态文明立法先导:环境利益法律化
一、环境利益解析
(一)“人的环境利益”与“环境的利益”辨析
(二)环境利益的内涵与特点
(三)环境法的部门法益
二、保护环境利益的必要性
(一)实现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正义
(二)保障环境人格权
(三)承认与维护环境要素的价值
三、环境权:理念而非权利
(一)环境权概念肇始
(二)国内学界对环境权的主张
(三)对环境权的质疑
四、权利的法律阐释
(一)权利的概念与实质
(二)法律权利的衍生过程
(三)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五、环境利益法律化的出路
(一)环境损害事件全过程的法益分析
(二)民法法益的保护模式
(三)环境利益法律化的路径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立法:生态文明法律化的新视点
一、生态损害:生态文明法律化研究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海上溢油事故及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
(一)对海洋资源价值的损害
(二)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损害
三、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索赔的司法实践及其启示
(一)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索赔案例评析
(二)海上溢油所致生态损害难以获得事后充分、有效的救济
四、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立法的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法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立法的基本认识
(三)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立法的法理分析——以生态利益为基点
五、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立法的可行性
(一)生态文明理念: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立法的理念
(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立法的指导思想
(三)生态系统整体化管理: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立法的模式
(四)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立法的基本原则
(五)构建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法律制度体系
(六)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法律制度体系的五项基本制度
六、对我国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立法的若干建议
(一)对海上溢油生态风险预防制度的立法建议
(二)关于海上溢油生态损害应急处理制度的立法分析
(三)关于海上石油运输、石油产业清洁作业制度的立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