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2-06-22 09:40

山东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山东省政研会,是由省辖市,省直委、厅、局、办、公司,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中央驻鲁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企业宣传文化建设协会(企业文化协会)和有志于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各界人士组成,是在中共山东省委领导下,组织协调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企业文化建设活动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

机构简介

1983年12月成立,当时挂靠在山东企业工作部,第一任会长为杨兴富。1988年山东企业工作部撤消,山东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转入山东省委宣传部,秘书处设于企业宣传处,与企业宣传处合署办公。历任会长为苗枫林、董凤基、王修智、陈光林、朱正昌,现任会长为王敏,历任秘书长为许崇安、刘德龙、李春波、李建军、鲁锐,现任秘书长为林奎山,历任常务副会长为韩喜凯、陈光林、王兆成、徐向红,现任常务副会长为刘宝莅。副会长单位包括组织、机关工委、研究室、经贸、国资、工商、工会、团委、妇联、社科联等。截止2009年底,本会共有省辖市,省直委、厅、局、办、公司,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中央驻鲁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等团体会员150个。曾出版发行《山东企业政工》杂志,现编辑印发《企业政工信息》简报。今年来先后组织举办济钢论坛、企业文化建设高峰论坛等学术活动,先后评选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成果11次,共评出优秀研究成果520项。写出的《山东省百家企业万名职工思想道德状况调查分析报告》和《全省企业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情况》分别被中国职工政研会评为优秀研究成果并在第九次年会上发表,被省委宣传部上报省领导作为参加十四届六中全会使用的参考材料。撰写的《山东省民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现状及对策》获省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受到领导的高度评价。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山东省政研会。

第二条 本会由省辖市,省直委、厅、局、办、公司,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中央驻鲁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企业宣传文化建设协会(企业文化协会)和有志于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各界人士组成,是在中共山东省委领导下,组织协调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企业文化建设活动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是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企业宣传教育、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遵守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结合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建设实际和广大企业干部职工思想实际,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企业文化建设活动,着力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企业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建设经济文化局强省,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服务。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主要原则: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积极引导广大企业干部职工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广大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增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并称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协会)、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和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参照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做法,本会同时使用山东省企业文化建设协会的名称,并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企业文化建设活动。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 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研究的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研究新形势下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特点与规律,探索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总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推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二)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把握深化企业改革中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所贯穿的立场、观点、方法,借鉴国内外有关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分析形势,把握趋势,理清思路,明确方向,提出工作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广大基层和企业提供咨询、论证、协调等方面的服务。

(三)接受党委、政府的委托,配合有关部门表彰先进单位、企业和个人,颁发政研会工作奖,表彰优秀成果和研究工作者。

(四)组织推动各级政研会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活动。

(五)举办各类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专题研讨会、讲座、培训班等,开展学术信息交流。

(六)编辑出版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宣传材料和研究资料。

(七)加强同兄弟省、市、自治区政研会的横向联系和合作,组织相互间的参观、考察和学习活动,交流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含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有加入本会意愿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企业文化建设团体以及有志于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研究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以吸收团体会员为主,也吸收少量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主要吸收省辖市,省直委、厅、局、办、公司,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中央驻鲁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企业文化建设协会(企业文化协会)。

个人会员主要吸收大专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单位,宣传、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单位的教学、研究、编辑工作人员和有较深理论造诣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思想政治工作者、企业文化工作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批准;

(三)  填写团体和个人会员登记表;

(四)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省直委、厅、局、办、公司团体会员,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和其它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取得本会资料,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研究和各种活动,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传递信息,提供资料;

(四)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或从事有损本会名誉的活动,本会常务理事会可视情节经表决通过停止其会籍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会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研究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视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人,请省委领导同志担任;设会长一人,请省委宣传部主要领导同志担任;设常务副会长一人,由省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设副会长若干人,请省委、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同志担任;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本会重大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会重大活动;

(四)审定并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批重要开支项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与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企业宣传处合署办公,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靠向团体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所有团体会员都应按年度缴纳会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按自动离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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