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03 11:59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组织全省舞蹈工作者开展舞蹈艺术创作、进行理论学术研究及作品评论,举行专业舞蹈比赛,发掘培养舞蹈人才,开展群众性舞蹈活动,丰富大众文化生活,组织中外舞蹈文化交流,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舞蹈艺术事业。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现有会员1000余人,并有最高学术权威的舞蹈家组成主席团。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山东省舞蹈艺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艺术家和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舞协、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舞蹈艺术家,努力促进舞蹈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积极与中国舞蹈家协会,全国各省舞蹈家协会和海内外国际舞蹈组织建立联系,加强艺术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和发展国内外的舞蹈文化交流,作出贡献。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职能是:团结全省从事舞蹈艺术的舞蹈家;组织艺术交流;开展艺术研讨;扶持新作;推出新人;保护挖掘民间舞蹈艺术;维护舞蹈家的正当权益;繁荣山东省舞蹈事业。
1.山东省舞蹈家协会广泛团结全省舞蹈工作者,对全省各市、大企业文联的舞蹈家协会和本会会员有指导、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2.全省舞蹈艺术家及舞蹈工作者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业务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舞蹈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艺术素养和业务水平。
3.积极组织和开展各类舞蹈创作活动,提高舞蹈作品的思想、艺术水平。鼓励艺术家深人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艺术实践,提高艺术修养,更新观念、勇于创新。
4.组织各种形式的舞蹈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舞蹈作品、舞蹈表演、舞蹈理论和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和表彰。
5.加强舞蹈理论研究,指导创作实践,组织舞蹈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舞蹈理论、评论工作的提高。为培养和建立我省舞蹈理论、评论队伍做好基础工作。
6.加强我省各地区的民间舞蹈艺术遗产的收集、整理和发展工作,弘扬民族优秀传统舞蹈文化。
7.积极开展群众舞蹈活动,促进社会舞蹈、群众舞蹈、少儿舞蹈、中老年舞蹈、校园舞蹈活动在我省的健康发展。为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为舞蹈事业的普及与提高做出贡献。
8.积极开展舞蹈职业道德的建设,维护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赋予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9.加强与国内外舞蹈艺术家的艺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与世界舞蹈组织和舞蹈家建立广泛的联系,开展国际舞蹈交流活动。为加强各国人民和艺术家之间的友谊与交流做出贡献。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组织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开、闭幕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大会职权。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主席团领导协会工作。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
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驻会副主席负责召集。本会设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主席团期间由驻会干部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主席团提名聘请名誉主席及顾问若干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参加主席团扩大会议,对本会工作起指导参谋作用。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简称山东舞协;英文名称为:SHANDONGTERPSICHOREA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DTA)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山东省舞蹈艺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艺术家和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舞协、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舞蹈艺术家,努力促进舞蹈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积极与中国舞蹈家协会,全国各省舞蹈家协会和海内外国际舞蹈组织建立联系,加强艺术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和发展国内外的舞蹈文化交流,作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广泛团结全省舞蹈工作者,对全省各市、大企业文联的舞蹈家协会和本会会员有指导、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 全省舞蹈艺术家及舞蹈工作者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业务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舞蹈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艺术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积极组织和开展各类舞蹈创作活动,提高舞蹈作品的思想、艺术水平。鼓励艺术家深人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艺术实践,提高艺术修养,更新观念、勇于创新。
第七条 组织各种形式的舞蹈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舞蹈作品、舞蹈表演、舞蹈理论和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加强舞蹈理论研究,指导创作实践,组织舞蹈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舞蹈理论、评论工作的提高。为培养和建立我省舞蹈理论、评论队伍做好基础工作。
第九条 加强我省各地区的民间舞蹈艺术遗产的收集、整理和发展工作,弘扬民族优秀传统舞蹈文化。
第十条 积极开展群众舞蹈活动,促进社会舞蹈、群众舞蹈、少儿舞蹈、中老年舞蹈、校园舞蹈活动在我省的健康发展。为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为舞蹈事业的普及与提高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舞蹈职业道德的建设,维护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赋予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加强与国内外舞蹈艺术家的艺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与世界舞蹈组织和舞蹈家建立广泛的联系,开展国际舞蹈交流活动。为加强各国人民和艺术家之间的友谊与交流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凡从事舞蹈艺术的创作、表演、导演、教学、理论研究、编辑、翻译、舞蹈音乐、舞蹈美术、舞蹈组织领导工作有显著成绩和影响舞蹈的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自愿申请,方可提出入会。
第十四条 申请入会应按照入会细则的要求,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于在舞蹈事业各个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国际性、全国性重大赛事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青年舞蹈工作者。经本人申请,由主席团核准即可吸纳入会。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自愿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应自觉强化会员观念,按时缴纳会费,会费为每年20元。凡不按时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因违反会章或有损本会声誉者。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直至除名的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组织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开、闭幕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大会职权。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主席团领导协会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开,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大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到会代表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名额产生办法由本会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由主席团提出名额,由有关单位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因故脱离原单位或地区,将自动取消资格。其缺额由原推举地区或单位依本章程另行推举,并报本会核实后取得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
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驻会副主席负责召集。本会设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主席团期间由驻会干部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主席团提名聘请名誉主席及顾问若干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参加主席团扩大会议,对本会工作起指导参谋作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申请国家拔款;会员会费;合法收入;社会资助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主席:申海英
副主席:傅小青、张琳、秦巧、沈汀、李军、马翱、高志毅、徐成龙、李大千
秘书长: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