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银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3-08-03 09:55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Provincial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DBA)成立于2001年7月5日,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批准设立,在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设在山东省境内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管辖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联社,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邮政储汇局,银联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银行驻鲁营业机构和代表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银行业协会,自愿结成的全省银行业自律组织,属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建设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做好行业协调,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全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的职能定位为: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

组织机构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协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协会会长分别由四家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交通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恒丰银行董事长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轮流担任。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下设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理事会制订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秘书处下设自律维权部、业务协调部、信息宣传部、培训工作部、综合部六个职能部门。

组织章程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根据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后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Provincial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DB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在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设在山东省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全省银行业自律组织,属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做好行业协调,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全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职能。根据协会的性质和宗旨,确立协会的职能为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第五条 协会的原则。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六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以下简称山东银监局)指导、监督,并接受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对于协会、协会会员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享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认真履行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订的公约、规则、制度、办法项下的义务。

第八条 协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本章程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规范银行存贷款利率、中间业务收费执行,倡导银行业务创新,推进新产品的开发应用,收集、分析、披露行业信息及主要业务数据,对会员提供行业性业务政策咨询;

(三)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四)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对金融业中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和银行监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六)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三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会员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提高会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山东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凡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山东省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管辖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邮政储汇局、银联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银行驻鲁营业机构和代表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认协会章程,愿意享有会员权利和承担会员的义务,均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管理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要求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的单位,必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

第十七条 每一会员可委派2名人员(其中1人为法定代表人)作为会员代表,并向协会提交“委派书”,会员有权随时调整其代表。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

(二)“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会员代表“委派书”。

第十九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单位入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查阅协会的章程、会员大会记录、财务报告,对协会的工作

提出建议、意见和监督;

3、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

4、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协会寻求保护、协调和支持;

5、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6、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8、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履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2、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3、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依法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依法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4、维护协会和其他会员的合法利益;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有关退会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员被协会终止之日起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六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醒;

(二)警告;

(三) 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四)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五) 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金融许可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撤消的,其会员资格自相关证、照被撤消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应委派其授权的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每一协会会员有一票表决权,由其会员代表代为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主持理事会的换届选举,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四)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六)审议、批准会费的缴纳标准;

(七)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裁决受到处分的会员的复议申请;

(八)决定协会的成立、清算或终止等事项;

(九)审议、决定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或两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共同组成。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支持配合情况及对协会工作发挥作用大小,并考虑会员的代表性,提出候选建议,报经上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以得票多少选举产生。理事单位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任理事。

理事任期每届为2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后,继任人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非会员理事。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提出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议案;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协调、监督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的情况;

(五)决定对违反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的会员处分,对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六)审查、决定会员入会或退会;

(七)向会员大会提出协会的解散、清算或终止的议案;

(八)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

(九)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

(十)制定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

(十一)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聘任;

(十二)决定各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审议、通过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则;

(十三)审议、决定协会顾问、名誉会长的聘请;

(十四)研究、决定由理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单位若干个组成,理事单位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单位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协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专职副会长、监事长各一名。专职副会长、监事长拟任人选由山东银监局推荐,会长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轮流担任,会长任期每届二年,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监事长可连选连任。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山东银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发生离任,其变更和理事变更相同,即会长、副会长任期内离任时,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人自动接任在协会中的任职,由协会函告各会员单位。

第四十二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协调协会各项重大活动;

(五)主持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六)向理事会提出协会聘请顾问、秘书长人选。

(七)会长可根据需要向理事会提出聘请名誉会长。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专职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专职副会长暂缺时,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会长在任期内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副会长,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代行会长职责;副会长在任期内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所在单位推荐一名副会长人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代行原副会长职责; 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理事会讨论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决定内部机构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山东省厅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具备银行经营管理专业知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专职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九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理事会领导秘书处的工作,协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协会秘书处聘任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人员编制由理事会决定; 专职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推荐,秘书处视工作需要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年度工作业绩评价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协会秘书处依照协会的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的工作部署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协会的决议、决定;

(二)综合反映会员有关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

(三)促进和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银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四)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争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承办协会的有关会议、考察、培训和活动;

(六)督促检查协会议定事项的落实;

(七)起草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事项、文件等材料的草案;

(八)管理协会财务收支;

(九)保管协会财物、文件档案;

(十)承办协会其它的日常性事务。

第五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山东银监局审核,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协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

专业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工作计划,应报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 山东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专业工作委员会等会议。

第五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协会理事会决定,报经山东银监局和山东省民政厅批准,由协会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协会可设立独立法人的社会性服务培训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面负责协会承担的员工培训、信息咨询、会展服务等工作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法定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正当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会费的缴纳:

申请入会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协会理事会通过接纳其为协会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支付。

第五十六条 会费的收取标准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协会的费用开支:

(一)维持协会正常办公所需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及人力费用的支出;

(二)协会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编印资料、工作调研、举办有关活动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三)其他与协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四)协会在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应予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

(五)协会筹备、终止、解散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

(六)其他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或依照本章程、制度和规则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五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要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依法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人、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六十条 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资助费。

第六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岗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山东银监局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协会重大事项变更:

(一)协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 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协会重大事项变更应向山东银监局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六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银监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山东银监局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银监局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的所有会议、活动通知及其他涉及联络的有关事宜,均须采用书面形式或用书面形式给予事后确认;各会员单位的通讯地址以其入会时填报的地址为准,若任一会员的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发生十五日内向协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及协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及规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10日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审议并表决通过,自即日起生效。

自律公约

山东省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省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同业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经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行规行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根据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强化内部自我约束,加强资金安全维护,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依法提足风险拨备、增加股东资本,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四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第五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以任何手段强制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不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争夺客户,不违规支付大额现金、签发大额现金汇票,不纵容客户利用银行卡违规套取现金,不向非基本账户单位提供现金,不吸收客户为了逃废其他会员单位债务而转移的资金;严禁为企业注册虚假验资提供方便等。

第六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以及存款种类、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有关规定,维护良好的存款市场环境。

(一)不得违规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采取存款“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同业间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及其他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三)不得承诺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提供政策许可范围之外的利益;不得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义的吸储费、协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不当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馈赠物品和现金、报销费用等。

(四)不得违法将单位对公存款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转为个人存款。

(五)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机制,坚决废止各种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单项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下达或变相下达到员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作为对员工个人的奖惩依据等。

(六)严格按规定统计存款数据,不得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不得将代收款项划入存款科目;不得以压低、豁免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存款竞争,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代收、代付业务的手续费标准等。

(七)在营业场所公开明示本行经营的存款种类、期限、利率和计息方法;不得开展片面夸大产品收益性的宣传;不得侵犯客户的私人资产保密权,不得侵犯客户公平交易权和风险知情权。

第七条 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

(二)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除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外,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客户发放贷款和其他信用支持。

(三)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不得以发放贷款为条件,要求客户转移基本帐户;不得强迫客户将贷款转作存款;不得从客户贷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证金。

(五)不得采取随意或有意缩短贷款期限、扩大加罚息范围等形式,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客户收取利息以外不合规定的咨询费、信息费、管理费、手续费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

(六)加强票据业务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操作,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能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严禁发放贷款作为票据业务保证金。

第八条 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处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按照正常的支付渠道办理资金清算。

(二)备有各类支付结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说明,供客户索取。

(三)对涉及其他会员单位的票据及时办理解付业务,不得违规、无理、故意压单压票等。

(四)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五)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第九条 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规范信用证业务,严禁开具融资类进口信用证。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一条 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等的原则开展中间业务,按规定确定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格实施服务收费,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应公平合理收费,对执行协会统一收费价格的服务项目应严格按协定的标准收费。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会员单位的公平竞争。

(四)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五)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行业协作,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定期的高层联席会制度、非核心商业秘密的信息互通制度、基层机构网点设置互惠互利制度、公共服务产品价格协调制度、联合制裁不良客户制度、协商抵制侵害行业共同利益制度、科技开发与应用的协作攻关、有偿转让制度及有关业务行业内部通报制度等,在竞争中加强合作,实现共赢。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会员单位间办理业务查询、转账结算等业务应给予支持配合,相互提供帮助,保证在规定、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不得有意拖延、积压。

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银团贷款、俱乐部贷款、转让贷款及票据转让等业务合作,以分散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会员单位应在开立信用证、缴纳保证金、保函业务等方面积极进行合作。

第十四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协调配合,联合维护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及时通报有关企业的情况,共建同享风险信息资源;统一维权行动,对逃债、无故拖欠银行利息的企业,共同实施包括信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方面的联合制裁或通过协商制订的统一制裁措施,有效打击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等一切损害会员单位利益的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和银行业合法、正当权益;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会员单位。

(二)不得窃取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在同业或区域中的垄断地位或竞争优势。

(六)不得以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七)不得不计成本、违规简化业务办理程序争揽客户。

(八)不得向其他会员单位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十七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在业务、产品广告及各类宣传中发布不真实内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贬低和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五)不得以宣传业务的名义,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其他特殊资源,片面夸耀自身的优势,贬损其他会员单位的信誉,损害同业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九条 全面加强和改善银行服务,提高银行服务的社会公信力。树立诚信为本的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有序提供服务,公开、公平、合理开展收费,平等、诚实、守信对待客户,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银行服务。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建立公平、合理、公正的人才流动机制,规范人才流动秩序,支持和促进会员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员工的有序正常流动,保障会员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会员单位不得以人才流动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员:

1、尚未与原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2、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审查以及涉及经济犯罪和其他案件,尚未结案的;

3、处于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

4、组织或参与重大或重点科研等项目尚未完成、中途离开影响该项目正常进行的;

5、按有关规定需要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6、机要岗位工作人员或曾从事机要工作,泄露国家或单位机密,侵犯单位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

7、因渎职、重大违规事项等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按会员规定受到除名或辞退处理不适合从事金融工作的;

8、因个人辞职或自动离职未办理完相关手续的。

(二)除不得流动的人员之外,对其他可流动人员,会员单位不得以无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动。

(三)会员单位应及时提供、披露、交流本单位不得流动的人才名单和有关人才流动信息,协商、洽谈人才流动有关事宜,实现协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

(四)发现其他会员单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动约定行为时,应及时按程序向协会书面报告或举报。对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形象和利益的,可提出申诉,由协会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牢固树立人本观念,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实施全面、民主、科学的人本管理,注重员工培训,建设学习型银行,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培育尊重、关心、友爱的企业文化,不断增强员工的创造活力。

(四)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五)会员单位在承诺并严格遵守本公约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执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完善防范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实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和防范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强化廉洁自律。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建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增强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弘扬共同的行业价值观,会员单位之间、员工之间应相互支持,团结协作,扩大交流,共同发展,展示银行业的风采,营造爱国爱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仪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内部创建氛围。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检查、考核、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及各项管理办法的情况。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行业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会员单位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联络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协会的工作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会员单位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确保各项自律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制定行业违约违规行为检查及处罚办法,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和同业公约。会员单位有义务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核实,协会有权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采取自律性处罚措施;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对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产生异议的,有权力按照一定程序,提请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进行复议;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作出的复议结论,会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行业公平交易调解、仲裁机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自律公约的严肃性。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业务争议、纠纷时,当事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进行调解、裁决;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会协调无效时,会员单位可通过法律程序处理争议。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举报、投诉。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与监督;会员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投诉电话,并在各个营业网点设立意见箱(簿),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会刊、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工作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表扬,对违约违规的会员单位进行批评,并在协会内部通报处罚结果。

第三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可依据本公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指导、监督辖属分支机构贯彻执行,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经会员单位签署后实施。原《山东省银行同业自律公约》、《山东省银行业人才流动公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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