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3-12-23 20:56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简称省青作协,成立于2002年10月,其前身为山东省青年诗人协会,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是经省民政厅批准并登记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领导的全省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主管单位为共青团山东省委。

主要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党在新时期文艺工作方针,领导、管理有关青年文学团体,联系并指导广大青年作家开展各种文学创作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组织青年作家走向社会,深入生活,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努力创作出富有时代精神和艺术感染力的优秀文学作品,促进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组织开展文学评论、文学采风、调查研究等工作,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学校园及部队的广泛联系,不断发展和壮大青年作家队伍。

编辑文学期刊,出版作家文集,进行作品评奖,举办文学讲习班,积极鼓励和扶持青年作家脱颖而出,健康成长。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立足山东,面向全国,现有新、老会员3000余人。培养了一批年富力强、成果突出的中青年作家。如影视剧《闯关东》、《南下》、《乡村爱情》、《沂蒙》等,其剧作均出自齐鲁这篇文学沃土及作家群体之手。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组织机构健全,常设机构有秘书处、青岛创作交流中心、办公室、主编室、外联部、山东青年作家编辑部、文学创作室、小说创作委员会、散文诗歌委员会、诗歌创作委员会、报告文学创作委员会、剧本曲艺创作委员会、青少年文学创作委员会、文学评论委员会、网络文学委员会。主办《山东青年作家》杂志、《山东青年作家报》、山东青年作家网等。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光明街5号

组织机构

2018年12月10日,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在济南召开,会议通过了《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工作报告》、《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和《理事选举办法》。会员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成员。

主 席:马兵

副主席:程凯、郭晨曦、孟中文、王月鹏、韩增宝、魏思孝、吴永强、张宏图、姜成娟、雷娟、风凌天下(网名)

秘书长:李庆辉

副秘书长:张振峰、徐海明、张洁、王前、刘元亮、刘文峰、杨杰、段晓光、傅东、韩建奇、薛善蒙、魏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英译名:Shandong Young Writers Association,缩写SDYW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青年作家和文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文艺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创作健康向上,特别是讴歌现代化建设及弘扬主旋律的有艺术的作品;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山东省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文学创作研究,举办研讨会、创作座谈会、文学沙龙等活动;

(二)举办跨地区的文学交流活动;

(三)对全省青少年文学爱好者进行培训服务;

(四)举办文学大赛;

(五)编辑出版文学作品及其他艺术作品;

(六)向上级作协和其他文学团体推荐会员,向有关报刊推荐发表会员作品;

(七)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青年文学创作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发表一定数量的文学作品或获得过省级以上文学奖项的文学爱好者;

(五)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六)单位会员包括各市、县级青年作协和其它以从事文学活动为主的青年文学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长期脱离文学工作,不按规定换发会员证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六)单位会员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本单位会务的权利;

(七)单位会员有向本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文学采风、作品评奖、会员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和交存本人作品;

(五)向本会积极谏言献策,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协会荣誉,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监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与届期相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七)政府购买本会服务的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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