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3 09:06
山东认证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由山东省从事认证和实验室管理的工作者、申请认证的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专家以及认证机构、咨询机构、申请认证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团结全省检验(测)机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及认证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者,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为申请认证的单位、检验(测)机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工作服务并加强与国内外认证与咨询机构的交流,促进我省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自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协会职能,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国家有关质量和认证认可的法律法规,积极向社会各界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协会有企事业团体会员200多家,先后印制协会简报30余期,多次组织学术考察和交流活动。各项工作受到了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欢迎各单位成为我们会员,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认证认可工作的服务。
山东认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山东认证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CERTIFICATION ASSOCIATION(简称 SD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本协会是由山东省从事认证和实验室管理的工作者、申请认证的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专家以及认证机构、咨询机构、检验(测)机构、申请认证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团结全省、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及认证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者,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为申请认证的单位、检验(测)机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工作服务并加强与国内外认证与咨询机构的交流,促进我省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认证和实验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向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认证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联系,推动我省认证事业健康发展;
(二)向申请认证的单位和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 组织对资质认定评审员、实验室内审员以及各类与认证有关的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
(四)组织与国内外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实验室认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有关认证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认证单位、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检验(测)机构等各类与认证相关单位的交流,组织有关认证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论文评选活动;
(六)向申请认证的单位推荐咨询机构或认证机构,为其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七)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测)机构的能力验证考核,提高其检验(测)的技术能力;
(八)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认证机构、咨询机构、检验(测)机构和培训机构的联系,收集整理认证信息,为本协会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组织委托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单位或个人自愿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 单位会员条件
1、依法批准成立;
2、能够提供合法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3、能够正常开展规定范围内活动。
单位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负责与本协会的联系。
(二)个人会员条件
1、热爱认证和实验室管理工作;
2、取得国家注册审核员资质或国家、省级实验室评审员资质或在认证、实验室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3、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或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团体会员除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支持协会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件。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重大事项等。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授权秘书处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在会长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其内部可设立各专业分部。
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处提议,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协会可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秘书处各部和专业技术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后聘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四)批准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研究解决本协会需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七)协助会长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八)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