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更新时间:2024-09-30 21:47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是山西省境内的司法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机构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省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省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省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省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省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审查死刑第二审案件和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对人民法院第二审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九)对市级检察院提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追诉。

(十)负责应由省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一)受理向省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二)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或撤销错误决定。

(十三)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司法解释建议。

(十四)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五)负责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以及省政协委员、省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七)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领导班子成员。协同市级党委管理和考核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八)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九)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二十)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国际司法协助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互助联系,办理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一)其他应当由省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历史沿革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依托山西创建了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三大抗日根据地,并分别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晋察冀和晋冀鲁豫实行法检合署办公,检察机构独立行使职权,受边区政府领导。 1943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的《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规定,“各级法院各设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若干人,并得以各该管辖区之地方行政官任首席检察官。县司法处设检察官1人由县长兼理之”。检察官的职权主要是: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

1941年10月15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施行的《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边区高等法院设检察处,检察处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由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呈请边区政府任命,独立行使检察职权。晋绥抗日据地没有建立单独的检察制度,检察工作由各级负责人兼理。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规定和《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草案)》,山西省人民检察署于1950年5月1日在太原市首义街(今五一路)上官巷二号正式成立,与省公安厅合署办公。

1951年,山西省人民检察署迁至太原市府西街,内设二处一室,即政法监督处、财经监督处和办公室。

1952年10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任命傅贯一为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免去程谷梁兼任的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的职务。

1954年8月18日,山西省人民检察署调整内设机构,设四处一室:即一般监督处、侦讯与侦讯监督处、审判监督处、人事处和办公室。

1955年1月3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迁址到太原市按司街2号(现钟楼街45号)办公。同年4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任命金长庚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免去傅贯一的山西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职务。1956省人民检察院增至111人,内设七处一室:一般监督处、侦查处、侦查监督处、审判监督处、劳改监督处、申诉处、人事处和办公室。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和形势的变化,内设机构及其名称多次调整或变更。

1958年,由原来的七处一室减为三处二室:即反革命案件检察处、普通刑事案件检察处、劳改监所检察处、研究室和秘书室。

1960年12月,反革命案件检察处改为刑事案件检察处,普通刑事案件检察处改为社会改造检察处;

1961年7月1日,设办公室和人事行政处,撤销研究室和秘书室,同年12月将原刑事案件检察处、社会改造检察处合并,恢复申诉处。

1963年12月,将刑事案件检察处改为侦查审判监督处,劳改社改检察处改监所劳改监督处,申诉自侦刑事案件检察处改为检察严重违法案件处。

1967年2月,“山西省无产阶级专政委员会”成立,取代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全省检察工作被迫中断。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9日经中共山西省委研究决定,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由李景文同志任代理检察长。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批准任命李景文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78年12月5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太原市钟楼街55号正式对外办公,内设四处一室:即一处、二处、三处、政治处、办公室。一处负责批捕起诉,二处负责同违法乱纪作斗争,三处负责劳改检察。

1980年7月1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调整内设机构,将原一处、二处、三处、政治处分别改为刑事检察处、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人事处,增设信访处,同年10月7日增设行政处。

1981年,增设经济检察处和研究室,将信访处改为控告申诉检察处。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批准免去李景文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任命李希曾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任命刘砚青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3年9月26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增设技术处。

1987年8月4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从太原市街45号迁至平阳路47号(后改为179号)新址办公。

1988年3月12日,刘砚青检察长任期届满,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任命扆耀光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年9月2日省人民检察院撤销刑事检察处,成立刑事侦查检察处和刑事审判检察处,增设民事行政检察处和编志办公室。

1989年8月28日,设立干部教育处。

1990年1月,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同年3月1日举行挂牌仪式正式办公)和政治部,撤销原经济检察处和人事处。同年6月设立监察室。

1993年12月14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增设立法警办公室。

1995年6月,增设刑事赔偿办公室与控告申诉检察处合署办公。

1997年,撤销了全省税务检察室。

1997年7月省人民检察院刑事侦查检察处更名为审查批捕处,刑事审判检察处更名为审查起诉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监察室更名为监察处,老干部处更名为离退休干部处。

2006年3月,成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2006年8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更名为公诉一处,并分设了以办理死刑二审案件为主要职责的公诉二处。

内设机构

办公室

政治部

第一检察部(普通犯罪检察)

第二检察部(重大犯罪检察)

第三检察部(职务犯罪检察)

第四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

第五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

第六检察部(民事检察)

第七检察部(行政检察)

第八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

第九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

第十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

驻省看守所检察室

法律政策研究室

案件管理办公室

对外合作联络处

检务督察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司法警察总队

检察技术处

计划财务装备处

机关党委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景海

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崔国红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闫绪安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宁建新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姚江华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邢益民

山西省纪委监委驻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任金龙

所获荣誉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国“节约型机关”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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