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1 15:34
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始建于一九五三年,是成立最早的学术团体之一,受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挂靠山西省建设厅。多年来我会结合科研、设计、施工等专业学科前沿技术和突出问题,
组织我省土木建筑广大科学技术专家、学者教授,通过开展“技术攻关”、“技术会诊”、“专家咨询”等活动,在土木建筑科学技术领域取得很多成果,特别是在预应力钢砼技术、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等地基基础技术、空间钢结构技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推动了我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且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学会下设二十一个专业委员会和一个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涵盖了土木建筑各技术领域,各学术委员会的主任是各学科技术的领头人,具有较深的造诣,是知名度较高的专家、教授、学者。学会以及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发挥自己的科技优势开展学术活动,举办技术讲座,经常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教授讲学,开展知识再教育,协助广大科技人员不断增加新知识;组织专家出国考察;广泛进行学术交流,传播新技术;在学术年会期间组织论文评选和奖励;为职称评定创造良好的条件。学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编制技术规程、规范,组织技术论证,技术鉴定等为经济建设服务。
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拥有4000多名会员,83个团体会员,吸纳了我省建工、铁路、公路、冶金、煤炭、化工、水利、电力、轻工、有色金属、核工业等行业的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建筑制品生产、房地产开发以及大、中专院校等跨行业、跨地区、跨系统的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团体,已成为我省土木建筑具有技术力量。省学会曾多次被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山西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多次授予先进集体。
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土木建筑界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会法人,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与党和政府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土木建筑界广大科技工作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广泛开展学术活动,努力推动技术进步,不断促进科技创新,促进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行业转型发展和跨越发展,为提高我省土木建筑技术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接受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挂靠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条本会地址: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邮政编码:030013。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通过组织和依靠各专业委员会、各市级土木建筑学会和团体会员单位或者同有关单位联合,从事与土木建筑有关的如下业务:
1、开展学术交流,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学科发展;
2、定期举办全省土木建筑工程师大会,集中展示和交流我省土木建筑领域最新科技成果,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普及。
3、接受委托,开展技术人员继续再教育和技术培训,推动知识更新,推动人才成长,努力把发现、培养、凝聚、举荐,用好人才贯穿在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决策、咨询、组织建设等各个方面。
4、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
5、组织参与土木建筑技术方面的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6、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审等任务;
7、兴办科技实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8、表彰奖励土木建筑领域的优秀专家和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组织评选优秀学术论文。
9、组织开展山西省太行杯土木工程大奖评奖活动,鼓励把最新科技成果应用在工程建设中,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技术水平。推荐参加国家詹天佑土木工程奖评选活动。
10、推动会员企业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和跨越发展;
11、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下,负责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专家组开展技术攻坚和技术论证;
1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
13、组织符合协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14、完成政府部门和省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第七条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并符合下列条件者,经申请获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在我省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从事土木建筑技术工作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研、教学、设计、监理、施工、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不分所有制,都可吸收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可直接申请,也可由市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推荐,经本会批准并统一颁发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和有关会议。
4、要求本会组织专家给予技术咨询,优先获得本会有关技术资料。
5、申请本会协助举办培训业务。
6、可申请本会组织会议,推荐和交流本单位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会员条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个人会员和技术人员在
50人以上的团体会员单位,经学会批准可设立工作站,50人以下的聘用联络员。团体会单位负责协助本会管理本单位个人会员、开展
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4、协助本会发展个人会员;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取得技术职称或职务,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
2、从事土木建筑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3、团体会员单位的科技人员和有关领导都是本会个人会员;
4、大中专院校属土木建筑专业的在校学生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5、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
(二)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和服务。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或提出建议;
三、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
(一)资深会员须具有以下条件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1)属本会会员,并担任过市级以上学会理事以上职务或专业委员会和团体会员单位的学术带头人。
(2)从事土木建筑技术和管理工作多年并年事已高的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
(3)资深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理事一样。资深会员由于年事较高,可适当参加学会的一般活动,同时优先应邀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技术论证、咨询、鉴定和评估等有关活动。
(二)对学会工作和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团体会员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自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名誉,严重违犯本会宗旨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或提前召开。代表大会的召开以及代表人数和分配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地方学会、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以及有关单位选派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代表大会的职责:
1、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新的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5、举行学术和表彰奖励活动;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对会员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顾问、秘书长;
3、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誉职务;
4、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5、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订学会活动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指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7、表彰奖励优秀专家、优秀学术论文、采用先进技术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项目,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团体会员单位和专业委员会的学科带头人、在学术上有成就的专家学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负责人。为了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本届理事会聘请本省土木建筑界知名专家、学者为顾问若干名。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议题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提出。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第十条中1.3.4.6.7.8项权力职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综合素质好。
(二)在土木建筑界有较大影响,热心学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坚持学会工作。
(四)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秘书长任职不超过两届。确有必要延长任职的,需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五)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和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学会要制订工作制度,坚持会员办会,民主办会。
第十八条本学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学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为专职,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一般都为实职,全部聘用,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批准。秘书处对理事会和理事长负责。
第十九条秘书长职责: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2、负责协调和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代表机构及经济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出秘书处工作制度,报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4、要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议报告工作;
5、签署学会一定范围的文件;
6、负责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7、决定办事人员、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8、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9、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条工作制度:
1、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要定期召集秘书处工作人员研究部署秘书处工作;
2、学会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重要事项由秘书处提出意见报理事长,理事长应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做出决定。有的还要报常务理事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定事项,秘书处要及时整理会议纪要或简报,印发理事和有关单位;
4、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和理事长布置的工作,秘书处要及时研究贯彻落实;
5、学会来往公文,秘书处要专人负责,及时登记。由秘书长签注意见后及时处理。
6、学会发文,由秘书处起草,秘书长审阅后报理事长签发(理事长已委托事项或一般性文件除外);
7、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协调指导,重大活动要报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专业委员会(分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专业委员会的冠名为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某专业委员会或分会。
第二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分会)要制定《工作条例》,条例包括工作和活动内容、方法、行为准则,并报学会批准,使其工作开展有章可循。专业委员会(分会)必需向学会报年度工作规划和安排,以及年度总结,重大对外活动要征得学会批准和参与。
第二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分会)要积极带领本专业、本学科的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科学研究、试验,不断提升技术和创新水平。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分会)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及时换届,专业委员会(分会)主任、(会长)、副主任(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采取本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荐,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学会批准,由专业委员会(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市级学会、专业委员会的联系单位同时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由市级学会、专业委员会推荐,学会批准。市级学会、专业委员会推荐的团体会员,学术活动以市和专业委员会为主,会费交地市或专业委员会代收。
第二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应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具体额度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费来源:
1、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部门的拨款;
2、有关部门的资助;
3、个人和单位的捐赠;
4、团体会员的会费和专业委员会上交的管理费;
5、举办各种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6、举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费以团体会员为主。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执行不同会费标准。具体数额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备、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使用必须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需要进行支出,不得违规,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同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要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人员可根据经费收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重大事需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若需要,可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有关组织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由理事会批准实行。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2/3多数表决通过,并报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报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2012年2月3日经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主任,副主任,顾问,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下设1、建筑设计专家组(含建筑设计、环境工程、古建筑保护)
2、建筑施工专家组(含建筑施工、爆破技术、施工机械)
3、建筑节能专家组(含建筑节能、建筑材料、技能动力、暖通空调、建筑电气、供电工程)
4、城市规划专家组
5、城市建设专家组(含给排水、市政工程、城市建设、工程防水)
6、地基基础专家组(含地基基础、岩土工程)
7、道桥专家组
8、建筑物鉴定于加固专家组(含建筑物管定于加固、抗震技术)
9、住宅于环境专家组
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法人代表名单:
理事长:郝增元(2018年—2022年3月)
代理理事长:王学章
副理事长:常乃超,张太清,胡建国,杜嘉俊,雷宏刚,冯高磊,蒲净,王永生,杨建红,刘跃,王坦,范晓江
秘书长:王学章(兼)
法人代表:王学章
第九届理事会顾问名单:谢敏生,刘旋金,史应标,白晓红,贾庭福,高本礼,芝效林,哈成德,田哲远,贾彦龙,朱春耀
监事会监事名单:白晓红,贾定祎,朱忠厚,张吉人,霍小妹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名单:
主席:白晓红
副主席:贾定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