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更新时间:2023-03-31 11:39

山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山西省文联)成立于1949年12月16日,是由山西省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市级文联、省属行业系统文联和大型企业、院校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山西省文联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组织机构

领导机构

山西省文联党组

山西省文联第八届主席团

机构设置

山西省文联有8个职能处室(办公室、组织联络部、文艺创作研究室、文艺产业开发部、机关党委、人事处、财务处和老干部处)。山西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共有33个团体会员,由12个省级文艺家协会(山西省戏剧家协会山西省音乐家协会山西省美术家协会山西省电影家协会山西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山西省舞蹈家协会山西省曲艺家协会山西省摄影家协会山西省书法家协会山西省杂技家协会山西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山西省作家协会)和11个市文联以及部分行业文联、产业文联组织组成。

直属单位

山西省文联有所属十一个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是山西艺术研究创作中心和赵树理故居陈列馆;差额补贴事业单位有:期刊出版管理中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别是:九州诗文交流中心、山西美术馆、黄河画派艺术研究院、小学生习字指导中心、山西文艺网络传媒中心、山西省企业(产业)文联、山西文艺大厦管理服务中心。

下属企业

山西省文联下属文化企业有:山西省晋宝斋艺术总公司、山西省成才艺术教育中心和山西省美术公司。2012年根据国家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成立山西文化艺术传媒中心,主办《火花》杂志社和以下转企期刊,《记者观察》杂志社、《民间传奇故事》杂志社、《神州印象》杂志社、《炎黄地理》杂志社、《黄河之声》杂志社。

组织章程

山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山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山西省文联)是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领导的,由山西省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市文联、省属行业系统文联和大型企业、院校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走向文化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山西省文联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条 山西省文联致力于联合全省文艺界,团结全省文艺工作者,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担时代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文化建设各方面,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艺术规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加快实施文化强省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山西省文联的工作宗旨是联络、协调、指导、服务。

第五条 山西省文联在中共山西省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听取和反映文艺界的情况和意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组织引导工作,推动我省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为建设文化强省贡献力量。

第六条 促进各艺术门类生产力的发展,组织开展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演出展览、艺术教育、报刊出版、文艺考级、文艺评奖、采风观摩、培训学习、专题研讨等项工作。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有利于高素质文化人才大量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提高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艺术创作水平,出作品,出人才,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造就一批名家大师和民族文化领军人物。

第七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鼓励和支持各团体会员激发创作活力,增强文化产品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切实做好艺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转化工作,最大限度地体现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文艺工作者和他们的创作成果面向社会、走向市场提供服务。

第八条 山西省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文联兴办的各类文化企业,要强化产业意识、品牌意识,以市场为导向,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做优做精,做强做大,致力于文联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九条 山西省文联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本着服务社会、共同促进的原则,积极发展同社会各行业、企业、院校文联和部队、农村、城市社区文艺组织的关系,协助做好企业文化建设,搞好惠民服务,扶持群众文艺活动。

第十条 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加强与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联系,通过协助、配合、合作和服务,扩大文联组织影响,争取政策支持和经济援助。积极开展同兄弟省市文艺界及港、澳、台文艺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共同促进文艺事业的繁荣。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国际间的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世界各国各地区文学艺术家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传播山西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开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的新局面。

第十二条 加强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重视文艺创作人才、组织管理人才、经营策划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通过观念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优化组织结构,提升管理理念,强化服务功能,增强凝聚力,积极培育和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团结各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开创文联工作新局面。

第十三条 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山西省文联是中国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文联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完成中国文联交付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山西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省各文艺家协会、市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省属行业系统文联和大型企业、院校文联提出申请,履行有关手续,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参加本会活动和交纳会费的义务;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山西省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指导和服务的职责;对省各艺术家协会有管理的职责。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八条山西省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山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上一届文联工作报告:修改文联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省文联委员会;讨论通过有关决议。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代表大会由省文联委员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山西省文联设立委员会。山西省文联委员会是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权力机构。山西省文联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执行代表大会制定的工作任务和有关决议;讨论文联重大决策方案和年度工作安排;选举或调整省文联主席团成员。山西省文联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团体会员制的要求,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的名额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省文联委员会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山西省文联委员会中的团体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驻会负责人职务后,则该团体应推举其继任人接任,并报省文联主席团备案。山西省文联委员会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山西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书记处书记由主席团推举产生。书记处设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书记处主持山西省文联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主席团会议。山西省文联设名誉主席,设荣誉委员若干名,由省文联主席团聘任。根据工作情况,主席团可以调整、增选或罢免省文联委员。主席团成员需要调整、增选或罢免时,须由主席团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并经省文联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山西省文联遵循的组织和议事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会议中的重要决策决议要表决通过;召开会议须由应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参加,会议表决通过的重要决策决定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人数同意。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文联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文艺基金;社会赞助;海内外捐赠;会属文化企事业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山西省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山西省文联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山西省文联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文联的英文全称是“SHAN XI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SXFLAC”。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山西省文联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主席团。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