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监察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9-30 21:12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是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成立背景

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试点地区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机构设置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期间的地方国家监察机关,其由原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厅、局)和预防腐败局、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人民检察院的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部门等整合而成,独立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同时向上级监察机关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山西省纪委监委内设职能部门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政治监督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八监督检查室、第九至第十四审查调查室、监督和审查调查技术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综合处、行政财务处、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现任领导

主任

王拥军

王拥军,男,汉族,1963年7月生,江苏如东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文学学士学位。现任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1979.09--1983.08 南京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83.08--1985.04 中央纪委信访室干部

1985.04--1990.12 中央纪委办公厅秘书、主任干事

1990.12--1994.08 中央纪委办公厅副处级秘书、综合处副处长

1994.08--1997.01 中央纪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

1997.01--1999.05 中央纪委办公厅综合处处长

1999.05--1999.11 中央纪委办公厅副局级检查员、监察专员

1999.11--2000.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副厅级干部

2000.03--2003.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副主任

2003.06--2003.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副主任(正局级)

2003.08--2005.03 中央纪委办公厅正局级检查员、监察专员兼副主任

2005.03--2009.04 中央纪委外事局局长(其间:2007.03--2008.01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9.04--2014.01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2014.01--2018.01 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2018.01--2019.05 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2019.05--2019.07 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2019.07--2020.01 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代主任

2020.01-- 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中共十八大、十九大代表,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副主任

孟萧李新春、王晓鹏、徐德峰

委员

荣奋刚王晓鹏白险峰、刘东光、陈云鹏

历届主任

2017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任建华为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2018年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任建华为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接受任建华因工作变动辞去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任命王拥军为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王拥军代理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所获荣誉

2022年9月,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予97个单位“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山西省纪委监委第十审查调查室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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