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学会

更新时间:2023-04-13 23:11

1981年5月11日,山西省统计学会成立。学会的宗旨是促进统计理论与统计工作的提高。业务范围涉及学术研讨、信息交流、成果普及、业务培训等方面。经过20年的发展壮大,有会员900多人,专业分会4个,团体会员4个。学会工作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导下,在山西省统计局和省民政厅、省科协的支持下,在山西省各级统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下,密切配合全国、全省的建设方针、统计大业,围绕全国、全省的经济改革、统计改革的重要问题,针对统计基础理论和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全体会员,广泛开展各项统计科研活动,举办各类学术讨论会、专题报告会,在组织统计科研和普及统计科学知识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在提高全省统计科学水平和统计工作水平中较好地发挥了群众性学术团体的作用。连续多年被中国统计学会授予全国先进统计学会称号;被山西省科协、山西省民政厅授予“省级学会先进单位”称号。

学会章程

《山西省统计学会章程》经1月17日召开的山西省统计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学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进行修改、审议通过并报请省科协、省民政厅批准,正式颁布实施。

山西省统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西省统计学会,英文名称:STATISTICAL SOCI-ETY OF SHANXI,缩写:SSS。

第二条 本会性质:山西省统计学会是全省研究统计科学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和交流统计科学理论和统计实践问题,提高山西省统计科学水平,为促进山西统计事业的发展和振兴山西经济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科协、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指导、推动会员积极参加统计学术活动;

(二) 总结和交流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工作经验

(三) 举办统计学术报告会和统计科学讨论会,组织编写、翻译和推荐出版统计书刊;

(四) 普及和推广统计科学知识,组织开展统计培训工作;

(五) 调查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开展统计咨询活动;

(六) 开展与各省市和国际间的统计学术交流活动,介绍国内外统计科学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的发展情况;

(七) 表彰和奖励在统计学术上有重要贡献的本会会员;

(八) 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同意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单位会员必须是本省各市统计学会和专业统计学会

(四) 个人会员必须是对统计理论有一定研究或对统计工作有一定经验,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相当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单位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 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审核认可,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 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报告和科研成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每年向本会交纳会费2000元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连续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由各单位会员、各专业分会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侯选人由各单位会员、各专业分会、高等院校统计教学与科研人员和有关方面协商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学术委员会,在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决定理事调整的有关事宜,调整范围不得超过原理事人数的1/3;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聘任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四、五、七、八、九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

常务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视为自动离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其职权为:审定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的相关文件,研究确定会议议程;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的相关动议,报理事会审议。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须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变动事宜;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理事变动事宜;

(五) 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各专业统计分会的管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1月17日山西省统计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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