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7 15:51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24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组建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晋办发〔2013〕10号),2013年,重新组建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厅级建制,为山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加挂山西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其他行政审批项目。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餐饮服务许可职责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全部职责,划入新组建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省卫生厅承担的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整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管理、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四)增加的职责。
1.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3.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4.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
5.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市、县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一)监督实施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统计、行政后勤等工作。
(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综合协调处。
承担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全省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据此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
(四)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拟定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并落实。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
(五)食品生产监管处。
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行政许可、安全监管。监督实施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六)食品流通监管处。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行政许可、安全监管。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七)餐饮监管处。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掌握分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八)药品注册处。
组织实施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标准,负责有关药品、药品包装材料、药用辅料注册的初审和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审批工作。负责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补充申请的许可。拟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九)药品生产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许可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十)药品市场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许可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负责药品广告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一)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及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和医疗器械注册工作。负责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负责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十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行政许可。负责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十三)稽查处(应急管理处)。
组织协调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市、县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抽验,发布质量公报。监督指导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各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四)科技和标准处。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监督实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标准,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标准。
(十五)规划财务处。
拟定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资金的预(决)算编制、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申报立项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机关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和会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4名由省纪委统一管理)。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3名(其中包括2011年、2012年军转编制4名,另行下达)。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食品总检验师1名(副厅长级)、药品总检验师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20正24副(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处级食品药品稽查专员4正4副)。工勤人员编制10名。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山西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4名行政编制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3名行政编制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2名行政编制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上划转编制已计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3名行政编制总额。
(三)与省农业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农业厅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含水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省农业厅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省林业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林业厅负责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在生长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省水利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产地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六)与省卫生厅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厅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厅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厅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七)与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商务厅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省商务厅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3.省商务厅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
(八)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当及时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九)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十)与省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一)与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省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十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党组书记、局长 赵光国
党组成员、副局长 任晋斌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贠亚明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徐跃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建国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省医药与生命科学研究院
省药品审评中心
省局信息中心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特编制山
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或省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信息资料查阅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网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信息资料。查阅地点:太原市建设北路99号;时间: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
(三)公开时限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公地址:太原市建设北路99号;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二)提出申请步骤、填写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递交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互联网邮件发送申请的,请在主题上标明政务公开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办理时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室投诉。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通信地址:太原市建设北路99号
接待投诉时间: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