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软件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09-24 23:57

山西软件行业协会(ShanXi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成立于2002年2月,是由山西省从事软件研究、开发、出版、销售、技术服务,以及从事信息化系统研究、开发和开展信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合,经山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地方性非盈利性

协会概况

协会宗旨

加强山西软件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软件产业商品化、集成化,软件经营企业化和软件企业集团化,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国软件产业;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相关活动,为会员服务。

协会职责

创立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进行软件企业认证和软件产品登记,贯彻落实国务院[2000]18号文给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建立软件产品测评认证服务体系、专家咨询服务体系,为软件企业提供产品检测服务与咨询服务。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规范人才流动,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组织本行业展览、展示、展销和技术交流会。开展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活动,推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现代化。

开展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技术、软件产品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山西软件产业的国际化。

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领导机构

理事长:谢克明

秘书长:方天选

副理事长:方天选、刘增钢、刘永泰、李丽宏、李 茹、孙雁卿、张起贵、赵学林、赵继铭、温锦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山西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SXS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由从事软件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出版、销售、技术服务,计算机化信息系统研究、开发,以及开展信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与个人自愿结合组织起来的唯一代表山西省软件产业界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本协会为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许可的范围内,加强山西软件行业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维护山西软件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集成化,软件经营企业化和软件企业集团化;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省软件产业;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经济委员会、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定进行研讨以及提出决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四)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严品;

(六)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七)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税收,产品价格调整意见;

(八)组织本行业全省性展览(销)会,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出国展览会,并组织技术交流;

(九)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贯彻落实国务院给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产业的各项举措;负责软件产品登记认证和软件企业资质认证工作;

(十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十二)总结交流软件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表扬优秀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十三)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四)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我国软件行业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十五)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从事软件事业的在山西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外资企业单位和个人,教育科研机构以及私营企业单位,集体企业等,均可申请入会。入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申请个人会员者需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遵守行约行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山西软件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领导签字批准;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本协会维护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 可利用本协会的媒体传播企业信息或利用协会的关系开展业务联系。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三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统计资料和联络信息等);

(七)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委派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有关证件。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但会员确系由于企业亏损、经济困难、交不起会费的,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免费保留会籍及享受会员权利一年。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委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委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委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委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须由秘书长担任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议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三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议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移。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

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3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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