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学规

更新时间:2023-05-22 08:26

岳麓书院学规是清康熙五十六年(1717)李文炤(1672—1735)为岳麓书院山长时订。载《恒斋文集》。共八条。(1)既以读书为业当“竞分寸之阴”;不收“縻廪粟而耽棋牌者”;禁止醵钱群饮,猜令挥拳,牵引朋淫,暗工刀笔等行为。(2)友朋之间当敬而能和,不留一言不合,怒气相加者。(3)学生应每日于讲堂讲经书一通,须端坐辨难,反复推详;教师所不晓者,则以待四方高明。(4)无论学内、学外者,每月各作三会(三次考核),由师批改。倘或未当,即携原卷相商,“以求至是”。

主要内容

(5)“四书为六经之精华”,须逐字玩味,对师之讲授,倘有疑处,可即与之相商。(6)学问务在身通六籍,然亦当博洽而旁通之,不可画地自限;切忌“摘其堂皇冠冕之语,汰其规切忌讳之句”,而“自矜通儒”。(7)学者欲通世务,必须看史。(8)《书》言“知之非艰,行之惟艰”,故学问思辨,必须以力行为归。《清儒学案》概括为:为人注重于“立身、敦品、养性”;治业则注重于“博学、审问、慎思、明辨、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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