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洪刚

更新时间:2024-08-04 11:34

崔洪刚,男,汉族,1961年5月生,山东淄博人,198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4年2月开除党籍),1978年10月参加工作,研究生文化程度。曾任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人物履历

1978.10-1979.09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公社十里村下乡

1979.09-1981.07 淄博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

1981.07-1982.11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石桥公社干部

1982.11-1984.11 山东省淄博市委老干部局办公室干事

1984.11-1985.05 山东省淄博市委老干部局办公室副主任(1983.03-1985.05淄博市委整党办公室秘书)

1985.05-1985.06 山东省淄博市委办公室办事员

1985.06-1986.07 山东省淄博市委办公室副科级秘书

1986.07-1989.11 共青团淄博市委副书记

1989.11-1993.02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委副书记

1993.02-1996.12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委副书记、区长(其间:1994.04-1996.04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企业管理专业学习)

1996.12-1999.02 山东省淄博市委副秘书长(正县级)

1999.02-2001.12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书记

2001.12-2004.06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04.06-2006.12 山东省淄博市委常委,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04.03-2006.01在中央党校在职干部研究生班(导师制)社会学专业学习)

2006.12-2012.02 山东省济宁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2.02-2013.02 山东省济宁市委副书记

2013.02-2013.03 山东省滨州市委副书记

2013.03-2018.05 山东省滨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8.05-2021.02 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兼)

2021.02-2023.01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泰安市委书记(至2021.08)、市委党校校长(兼)

担任职务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十次党代会代表,十一届山东省委委员,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8月18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4年2月,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山东省人大原常委、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崔洪刚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住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在人事方面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既想当官又想发财,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人失管失教;毫无纪法底线,公器私用,以权谋私,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崔洪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崔洪刚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4年4月,山东省人大原常委、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崔洪刚作出逮捕决定。

公开通报

2024年4月,山东通报5起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典型问题,其中有山东省人大原常委、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住房,违规接受宴请等问题。2013年2月至2023年3月,崔洪刚多次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41.4万元;2018年3月至案发,崔洪刚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房产1套,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2019年初至2022年12月,崔洪刚多次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饮用高档酒水。

提起公诉

2024年6月,山东省人大原常委、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崔洪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崔洪刚利用担任淄博市副市长,淄博市委常委,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济宁市委常委、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滨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泰安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人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工录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4年7月31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人大原常委、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受贿一案。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崔洪刚利用担任淄博市副市长、淄博市委常委、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济宁市委常委、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滨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泰安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工录用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299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崔洪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崔洪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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