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20 20:05
工业体制,社会主义国家工业管理制度的总称。经济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反映中央和地方,国家和工业主管部门,国家和企业之间在工业管理上的责、权、利关系。
建国初期,我国实行由中央统一规定方针政策,以大行政区为中心的工业管理体制。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撤销了大行政区,加强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以中央部门为主的垂直管理。中央直属企业由1953年的2800多个增加到1957年的9300多个,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一半以上。1958年,进行了一次以扩大地方权限为中心的工业体制改革,从而调动了地方办工业的积极性,在一段时间里地方工业发展很快。但也同时打乱了企业正常的协作关系,影响了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60年代初,由于调整国民经济的需要,将下放不当的权力又收上来,中央直属企业又达到一万多个。同时,提出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主张,试办了一些工业专业公司。1970年,中央再次决定进一步扩大地方权限,将包括鞍钢、大庆油田等骨干企业在内的大批中央直属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中央直属企业只保留一干多个。1976年,适应调整的需要,又上收了一部分企业,适当加强中央的集中领导。这些改革主要是围绕解决中央和地方的集权和分权的关系进行的,没有更多涉及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原有工业体制的主要问题是,国家集中的权力过多,对企业管得过多过细,限制了企业的积极性。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总结过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这一中心环节改革工业体制。首先简政放权,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入手,进而建立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积极搞活流通,发展企业为主的横向经济联合。中央决定除少数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和行业以外,国务院主管工业的15个部、局和省、自治区原则上都不直接管理企业。国家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给企业在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以更大的自主权。国家对企业的管理正在由直接控制为主向间接控制为主转变,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引导和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部分小型国营企业,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为集体或个体经营。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企业在选择经营方式、安排产供销活动、拥有和支配自有资金、任免干部、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形式、确定产品价格等方面,有了充分的自主权,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