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2 15:58
工商业税是建国初期开征的重要税种。营业税和利润所得税税种的前身。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草案)》,1950年12月予以修正。工商业税由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摊贩业税和临时商业税组成。其中,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是对固定工商业户征收的;摊贩业税是对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摊店小贩征收的;临时商业税是对经营行为不固定的行商或者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商品的固定工商业户征收的。为简化计税和便于征管,摊贩业税和临时商业税均采取与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征收的办法。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工商业税中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部分独立为“工商所得税”。
工商业税按照工商业者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及摊贩业,分别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①固定工商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分别征收,并根据其会计制度的健全情况,分别采用自报查账、依率计征;自报公议、民主评议;以及在民主评议基础上的定期定额征收等方法。②临时商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征收。对固定摊商及规模较大的摊贩,依民主评议方法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对一般摊贩,采取在民主评议基础上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工商业税依营业额计算的营业税部分,根据工业轻于商业,重工业轻于轻工业,日用必需品工业轻于奢侈品工业的原则,分行业制定比例税率征收。依所得额征收的所得税部分,按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30%。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机器制造业等20个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中的一些产品的生产和某些业务的经营,分别减征所得税10%至40%,以利于引导当时的私人资本向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投资。
1950年6月调整税收后,政务院于1950年12月修正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修正后的条例,将营业税的税率由原来的1%至20%,调整为1%至15%。所得税的起征点和最高累进点都有大幅度提高,并将累进级数由十四级增加为二十一级。
1953年1月税制修正,有关工商业税的主要修正是:
①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营业税内合并征收。合并后的营业税率,调整为1.5%~15%。
②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工业和商业的营业税都不再缴纳;已纳货物税的货物,免纳工业营业税,零售营业税仍照缴纳;不纳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的商品货物,无论工业出售或商业零售,均照纳营业税。
③代购代销或包销,一律按进销货计税。
④所得税与地方附加合并征收,合并后的税率为7.5%~34.5%。
⑤临时商业的地方附加及印花税并入临时商业税缴纳,税率不变,起征点提高。
⑥简化小型工商户及摊贩的纳税手续,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计算,按月缴纳。
1953年8月以后,根据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税收政策要实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精神,对工商业税作了补充修正,恢复对私营批发商业征收营业税,对国有商业批发工业品以及国有商业与合作社在本系统内部调拨农产品均不征营业税,合作社与国有商业代理购销农产品均不按进销货征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
1984年,试行第二步利改税时产品税从工商税中分出来,10月1日开征。工业品分24类,设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设10个税目,采取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最高税率60%,最低3%。大型电力的发电环节按照供电量定额计征,千度10元。1987年,黄岛区征收产品税1886.9万元。
1984年10月1日开征,以产品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纳税者为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企业、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设31个税目,税率最低8%,最高为45%。1987年黄岛区征收增值税13.15万元。
1984年10月1日将营业税从原工商税中分出来另行征收。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商品销售收入或经营业务收入的一种税,共设12个税目,25种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5%。1987年黄岛区征收营业税697.5万元。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工商业,除应纳工商税中之营业税外,还应依所得金额累进计算交纳所得税。”规定了21个计税等级,最低税率5%,最高为30%,地方附加是正税的15%。1958年税收制度改革,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即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主要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1963年4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根据个体经济要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要稍重于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及其他集体经济,集体经济之间负担要大体平衡的精神,按经济性质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税率。1966年为扶持农村发展社队企业,对社队企业所得税,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20%征收。1979年后,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工商所得税不分工业、商业、城镇、农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1981年1月1日起,对人事工业、建筑安装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修配业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1987年黄岛区共计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94.6万元。
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后,开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范围为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车船。1973年简化税制,工商企业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又把车船使用税设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根据车船的种类、大小、使用性能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额,1987年开始征收。其税额为:乘人汽车(包括电车)按座位计税,10座以下每辆年税额108元;40座以上每辆年税额24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税,每吨年税额为42元;三轮摩托车辆年税额24元。人力驾驶车辆(包括三轮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每辆年税额3.6元;畜力驾驶车辆每辆年税额3.6元。船舶税额按吨位计算征,机动船150吨(净吨位)以下,每吨年税额0.6元,30吨以上每吨年税额1.4元。1987年黄岛区征收车船使用税8.4万元。
1950年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对宰杀猪羊出售者,按宰后实际重量从价计征10%的屠宰税,自宰自食者免征。1953年屠宰商的税收率为15%,农民自养自宰的猪羊出售部分按13%征税,自食部分仍免征。1957年宰杀猪羊税率8%。1973年将经营屠宰业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对个人或集体单位宰杀的应税畜类采用定额税率,牛每头征税4元,猪每头2元,羊暂免征。1982年,对有证个体屠宰户按收购环节、零售环节各3%税率计征。1985年以市场销售平均价×计税重量后,按3%计征。1987年黄岛区征收屠宰税0.8万元。
新中国成立后,按照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的指示,对盐税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原则,按盐税的用途征税。1950年至1959年,食盐每吨征税140元,渔用盐每吨42元,工业用盐免征。1960年后,食用盐每吨征税159元,渔用盐29元,农牧用盐55.8元。198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暂行条例》省内食盐销售的税额为:国营盐场每吨征税154元,集体盐场每吨150元,洗粉盐每吨140元,粉洗精盐、再制盐每吨130元。1987年黄岛区征收盐税7.7万元。
1973年开征,是由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5种税合并起来的一个税种。共设44个税目,最高税率为60%,最低为2%。凡在黄岛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商业经营、进口贸易、农产品采购、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课税对象,1984年试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停征。
1982年7月1日开征,凡锅炉和工业窑炉烧用原油、重油的单位为征税对象,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原油、重油根据产地为每吨税额40至70元。黄岛区按每吨税额70元征收。1987年黄岛区征收烧油特别税26.6万元。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10月1日开征,凡用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部是纳税人。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0%征税。1987年黄岛区征收建筑税63.2万元。
1987年开征,按房屋价值计征,以房屋原价减去10%至30%后的余额计征,税率为1.2%;出租房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税率为12%。1987年黄岛区征收房产税40.4万元。
1984年10月,黄岛区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7%征收,税款用于黄岛区城市维护建设。1987年,黄岛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80.8万元。
1985年开始在国营企业依奖金额为依据征收的税种。税率分四档,按全年发放各种形式的奖金总额计算。奖金总额为标准工资1个月内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1个月至2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个月至3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3个月的部分,税率为200%。1987年黄岛区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0.6万元。
黄岛区为六类和六类以下工资区,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年征收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