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制度

更新时间:2023-12-26 20:32

工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全日制职工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时间所作的有关规定的总称。中国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是中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

发展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者的政治地位有了很大提高。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建筑业实行8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针对建筑等行业超八小时工作时间,提出了改革意见,确保了职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新中国成立,才真正给了人民“八小时工作制”。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还规定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新工时制度施行半年后,于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新工时制度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自1995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国际通行的五天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40小时周工时制度保持了大致稳定。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中曾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周五下午放半天假。

类型

标准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劳动者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综合

综合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劳动者,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如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部分人员,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行业部分人员等。

不定时

不定时工时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常驻外埠的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

特殊

特殊工时制均需审批后实施,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不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国内形势

人社部指出,进一步缩短中国的法定工作时间标准,需要以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基础,充分考虑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缩短工时会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带来较高的用人成本和负担,影响经济发展。近年的相关调查显示,中国能够严格执行工时标准的企业比例不高,加班情况较多。进一步缩短工时标准尚不具备现实基础,不宜在企业中广泛推行。有的地方推行的2.5天假期,也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有福利,社会影响也不好。

山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通知》,决定自2022年3月15日至5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专项行动,聚焦超时加班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以及流水线作业企业,进行集中排查整治,依法保障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宁夏

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有了新政策。新政策进一步规范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管理服务工作,减少审批材料、缩短审批时间,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通过政策创新,为我区各类市场主体释放空间,增强发展活力,为全区各类企业营造更加宽松优越的创业与发展环境。同时,进一步促进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护,更好地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安徽

安徽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人社部门将全面接收并依法处置工时、休息休假权益等方面的举报投诉。进一步畅通现场举报投诉窗口、12333电话、信箱等传统渠道和各类基于互联网的举报投诉新渠道,同时加大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力度,积极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努力形成促进职工权益保障和企业协同健康发展的良好格局。

国际方案

韩国

韩国所有企业将实施缩短工时制度。“缩短工作时间制度”是指员工因照顾家属、恢复健康、为退休做准备、学习等原因而缩短工作时间。若员工提出缩短工作时间的申请,除非有特殊原因,公司都应予以批准。员工根据本人的需求,可将每周工作时间缩短至15至30小时。先申请一年后,可在两年范围内再申请一次。公司可拒绝员工缩短工作时间的理由仅限于无法招聘替代人员、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韩国2020年首先在300人以上企业适用该制度,将适用范围扩大至30人以上公司后,再到所有公司。

德国

德国对《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工作合同法》进行了修订,增补“双向工时”条款,规定在职人员可根据需要缩减合同工时,并可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合同工时。该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条的目的是赋予员工更多的灵活自主权,以鼓励因各种原因不得不暂时缩短工时的员工,在条件允许下继续全职工作,比如育儿期的父母、特别是女性往往处于“兼职陷阱”,对于她们的收入和未来养老金保障,全职回归权尤为重要。

智利

2023年4月11日,据多家智利媒体和西班牙《国家报》、法新社等媒体报道,智利国会批准一项法案,将每周工作时间从45小时减少到40小时,并提供每周工作四天的选择。

比较表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比较表

风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风险

1、企业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否则,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发生争议,也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企业的用工成本就增大。

企业如何进行审批以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需要到劳动行政部门去了解具体情况,或是致电12333劳动热线咨询。

2、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的职工加班费的支付问题

一般情况下,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只会在一定周期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时,才会存在,且只能以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天或某周来看是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但也不以加班来看。同样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还是视为加班,按法定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而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实行以上两类工时制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如果未适当安排员工休息,劳动者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