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6 11:30
例如:施工单位联系建设单位催要甲供材料。工程联系单是用于联系工程技术手段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设计变更等的函件,一般多见于施工单位出具联系单给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也常常向设计单位出具联系单,收件单位均要依据具体情况予以答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投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参建各方在工程联系单提出、审核、确认、实施等环节的行为,提高管理与协商效率,明确程序和办理期限,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和合理控制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委会发包的工程范围内,管委会有关处室和参建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联系单涉及的技术、经济、工期等内容,所进行的协商、管理活动。
第三条 工程联系单是参建一方对有关工程内容在事前提出、经确认后作为施工和结算依据、涉及工程量变更和工程价款调整的补充性文件,是参建双方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造价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管委会实行工程联系单分级管理制度,将工程联系单按所含内容的重要、复杂程度,分为一般事项联系单、重要事项联系单。
一般事项联系单涉及的技术内容较为简单明确;增加或减少造价在2万元以下;延长或缩短工期在一周以内;换用或新增次要材料设备等。
重大事项联系单涉及结构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增加或减少造价2万元以上;延长或缩短工期一周以上;改变了原平面布置或整体外观效果;换用或新增主要材料设备等。
第二章 工程联系单的提出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综合考虑施工进度计划、现场情况,加强施工前的图纸审查等技术管理工作,及时在工程联系单中说明需要事先协商或联系的事项。
施工单位在工程联系单中列出的项目名称,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或其它项目的划分设置规定,并说明各项目的特征。提出合同外新增项目、桩基等隐蔽工程的变更,须报综合单价及预算总价。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联系单,其格式应符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留出其它参建方签字、盖章的“一致意见”栏。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图会审纪要和管委会的意见,及时提出工程联系单,对施工图中的缺陷进行修改、补充,以免延误施工,引起争议和索赔。
较大型工程的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代表或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联系单办事事项。
对于工程设计更改,在《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暂行)》中另作专门规定。
第七条 因管委会自身要求或出于优化设计、改变材料设备等需要,由有关处室提出相应的工程联系单,其格式见“附件三”。
第八条 一次事件只能办理一次联系单,不得分解联系单。
第三章 工程联系单的审核与确认
第九条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联系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管委会工程处受理。
第十条 工程处应及时填写工程联系单办理意见表(见附件二);属一般事项的,工程处负责人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字审批;属重大事项的,经管委会领导审定后,工程处负责人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字。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管委会内部机构提出的工程联系单,统一归口管委会总工室技术处受理;属一般事项的,由总工室负责人批准实施;属重大事项的,由总工室技术处填写工程联系单办理意见表,报管委会领导审批。
需要与施工单位事先协商工程造价的,须经管委会工程处会签。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要根据施工合同文件和工程实际,严格审核各种联系单,对涉及到的技术可行性、费用增减、工期变动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在特定情况下,如遇紧急情况(如抢险等),工程处的现场负责人可根据施工需要,提前批准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要求,但必须从批准后的次日起,按审批程序及时补办工程联系单确认事项。
第四章 工程联系单的签发、答复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施的工程联系单,统一由管委会总工室技术处在工程联系单上加盖用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通知要求,严格按规定的时限逐级对工程联系单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对属于一般事项的工程联系单,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发或答复;对属于重大事项的工程联系单,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发或答复。
第十六条 总工室技术处将加盖有工程技术专用章的工程联系单,发放到工程处;工程处根据签发时限要求,及时将工程联系单传送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联系单未经管委会加盖“公章”确认的,不能生效作为施工、办理竣工资料和办理结算的依据;施工单位如擅自实施,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