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9 14:58
1. 代理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2.、编制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概)算;
3.、解释招标文件内容以及解答工程招标投标事宜;
4.、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等。
1.协助甲方择优考查选定参加投标的施工队伍。
2.协助甲方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并报招标机构审查。
3.组织工程施工图纸的技术答疑,协助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4.组织投标队伍现场技术考察。
5.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标底的编制);
6.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
7.负责邀请技术专家,成立评标组织机构。
8.组织并主持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9.负责解释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和内容。
1、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活动,要具备以下两个前提:
(一)代理机构要有合法的代理资格
这一前提要求首先要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为代理机构作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产生和存在必须经过依法的程序。如果是法人的,必须具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成立必须经过的程序。这种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为标准的。来源考试大。这一前提还要求代理机构从事有关的代理活动,要经过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认定。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代理机构的条件、代理范围、代理等级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必须符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范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二)代理机构必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
被代理人的授权,是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行为的前提,也是代理行为的依据。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被代理人的授权期限已经终止,则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效,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如果代理机构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代理行为”,则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由行为人承担。这种授权应当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予以明确。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具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酬金、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中国是从80年代初开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最初主要是利用世界贷款进行的项目招标。由于一些项目单位对招标投标知之甚少,缺乏专门人才和技能,一批专门从事招标业务的机构产生了。1984年成立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公司(后改为中技国际招标公司)是中国第一家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住建部数据显示,截止2013 年底,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共5731 个,比上年增加209 个,同比增长3.78%。其中,全国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1480 个,比上年增加114 个,同比增长10.78%。
2014年度,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共5950个,比上年增长3.82%。按照资格等级划分,甲级机构1650个,比上年增长11.49%;乙级机构2853个,比上年下降1.55%;暂定级机构1447个,比上年增长6.95%。
2014年,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为2530.59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收入259.36亿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10.25%;工程监理收入370.80亿元,工程造价咨询收入247.54亿元,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233.15亿元,其他收入1419.7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