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制度

更新时间:2024-07-22 19:33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范中。包括了工资支付制度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制度两方面阐述。

支付项目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支付要求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中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另外,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属于“克扣”:(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 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 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支付内容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工资现金支付原则。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工资按时(至少按月)支付原则。

■工资直接支付原则。工资支付对象是劳动者本人。

■工资全额支付原则。即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紧急支付原则。

特殊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构成我国特殊工资支付规定。

1、法定休假日: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休假时间。包括(1)法定节假日(带薪);(2)周休假日(带薪);(3)法定带薪年休假。

2、婚丧假:指劳动者本人结婚、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国家尚未出台适用于非公有制单位的婚丧假规定。

3、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在三种情况下不参加劳动但仍然享有工资支付请求权:

1、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备注:同时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出台新规

人社部将研究出台工资支付规定:

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闫宝卿今天就严厉打击欠薪犯罪答记者问时表示,人社部将积极研究出台《工资法》、《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手段和措施,保障拖欠工资违法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

除了推进工资工资支付立法工作外,闫宝卿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从源头预防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所有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法律规定。

据闫宝卿介绍,当前查处欠薪问题的难点是一些重点行业,尤其是建筑行业拖欠工资的问题集中。一些建设施工项目在招投标、分包发包、计量计价、工程款支付等源头环节建设资金不到位、低价中标、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工资款拖欠,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为此,人社部将尤其在建筑行业强调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等法定义务,避免因按月支付生活费年中或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造成的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现象,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此外,人社部还将健全工资支付预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工资管理预警机制的建立,以建筑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行工资支付保证金或预留金制度;加强对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控,保障对欠薪逃匿、群体性事件的及时妥善处理和劳动者报酬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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