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更新时间:2022-01-11 03:06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国国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

简介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作用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在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新型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赢的需要。也是广大工薪阶层的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的现实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2000年10月10日通过,部长张左已11月8日以第9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

制度背景

金融危机过后,经济企稳回暖,珠三角区域却出现了“用工荒”。因为资本习惯了“一言堂”,不习惯在劳资对话的平台上,通过谈判实现利益共赢。类似的“不习惯”,还有一些职工的劳动所得都是老板一个 人说了算,缺少透明度,造成员工没有归属感,从业人员平均年龄低,农民工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高,一线员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地区平均收入,辞职率高……如此高频率无序流动,无益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少数企业并没有兑现或者变相不兑现最低工资的现象大有存在。一些用工单位通过搞变通,将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相加,看似是达到或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是远远未达到最低工资的。此外,一些行业对文化要求偏低,劳动力供大于求,再加上劳动者缺乏自我维权意识,所以导致不少人不懂或不敢要求用工单位给予其最低工资标准。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早已很少直接参与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和管理,主要由企业自主确定。不少老板“资本意识”强、“协商意识”弱,员工也不善于或怯于协商。所以要逐步要培养法治素养,先要给出法制规范——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真正获得与劳动力等值的工资报酬,真正体现出职工工资确定过程的平等性、民主性、合法性,需要法律的有力保障。

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表述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非公小型、微型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如何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如何确认,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工资谈判员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都亟需明确的法定规范。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