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6 12:55
市民社会,在古代西方是指市民的共同体——国家,是指政治社会。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不存在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市民社会。中世纪末期,出现了从事商品经济的市民阶层,即第三等级。从19世纪开始,“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种种政治性支配下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一个“脱国家脱政治的领域”。市民是平等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财产所有者。调整市民间关系的法被称作市民法,是由私人所有、合同、法的主体性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
市民社会:
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它由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它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具有独立性制度性的特点。
随着近代市民资产阶级的兴起,经济关系及其设施逐渐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政治共同体而具有独立的意义。与这种历史现象相适应,在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著作中,开始出现“市民社会”这个术语,用以概括从物质生产和个人交往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切社会关系和组织。但是这些思想家们并不了解市民社会对生产方式发展的依赖关系,而是用人的本性、政治、立法和道德等原因来说明它的形成。G.W.F.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从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出发论述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他认为,虽然政治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中发展起来的,但它仍是后者的原则和基础。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也大体上持有同样的观点。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他开始从唯物主义立场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得出了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著名结论,但对市民社会本身尚未作出科学的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第一次系统地阐发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这时,市民社会这个术语已经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经济基础的意义上使用的历史唯物主义范畴:“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页)。马克思和恩格斯后来较少使用这个术语,一般是在资产阶级社会意义下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