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6 14:23
常设仲裁,是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将发生的争议提交给双方约定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这种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机构,并非政府机构或司法机构,但可以称之为准司法机构。这种仲裁机构,一般附设在得到工商贸易界及其他各界信任的、有影响的、有权威的商会组织及某些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或专业协会之下。常设仲裁机构制定有仲裁程序规则,并设有秘书处。秘书处主要从事仲裁程序的组织和行政管理工作,为当事人提供诸如:代为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传递文件证据、提供开庭场所、记录和翻译人员以及收取仲裁保证金或费用等服务和便利。常设仲裁的优点是:当事人双方在国际合同中能直接指定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机构能为当事人选定胜任的仲裁员;有专职人员指导争议各方顺利通过仲裁程序;可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