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9 06:04
平南石硖龙眼果实中等大,扁圆形或近圆形,果皮黄褐色或黄褐色带绿色,较厚,龟裂纹及疣状突起较明显,果肉厚,肉黄白色,透明,易离核,肉质爽脆,化渣,味浓甜有香气。
平南石硖龙眼平均单果重7.0~10.5克,可食部分一般占全果重的67%~75%,果肉含可溶性固形物21%~25%,一般每100克含总糖18克~19克,含维生素C100~110毫克。
平南县地势为南、北高,北部是大瑶山山脉南端及余脉,南部是大容山余脉北坡的过渡地带,逐步向中部倾斜,中部多属平原、台地和小丘陵,南北两端为中低山地。全县适宜种植石硖龙眼的土壤主要是红壤、赤红壤、冲积土等。土壤pH值在4.5~6.5之间,有机质含量0.5~2.0%之间,土层较为深厚,质地较好,主产区多为中低山地、丘陵和平原,坡度、海拔高度适合,适合龙眼生长。
平南县内河流均属珠江流域西江水系,境内主要河流16条,除浔江、大鹏河、思旺河、大同江、白沙江、泗罗江、下渡河外,其余均发源于县境内的南北山地。浔江是县内最大的河流,横贯我县中部,全长44公里。全县有4座大中型水库,大、中、小水库及山塘2801处,总有效库容5.0亿立方米。全县地表水总量75.5亿立方米,地下水总量0.39亿立方米,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工业污染较少,是理想的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源。
平南县地处北回归线,北回归线横贯县境中部,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由于县境北部的大瑶山在冬天对冷空气有阻隔作用,南面的大容山也阻止了部分台风的直接吹袭,全县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21.5℃,雨量充沛,年降雨量1630毫米,光热充足,年太阳总辐射量达106.7千卡/平方厘米,年平均日照1712小时,年无霜期为340天,雨量集中在5~8月,是龙眼结果的季节,适宜龙眼生产。
平南石硖龙眼种植始于民国十六年(1927年),由早年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的大新镇乡绅覃敬清先生种植,2013年存留老树108株,具有很高的生产和品种资源保存价值,是全国唯一的石硖龙眼母本园,广西大部分的石硖龙眼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这些老树,现已成为旅游景点。
平南县石硖龙眼的快速发展是从1990年开始,2004年建成了广西第一个龙眼出口基地,广西最大的龙眼加工厂,是全国面积最大的石硖龙眼生产基地。
2013年,平南石硖龙眼保护面积1.6万公顷,产量4.5万吨。
2014年平南县石硖龙眼种植面积24万亩。
据初步统计,2018年平南县石硖龙眼产量达20万吨以上,产值约13亿元。
2014年5月22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平南石硖龙眼”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2019年11月15日,平南石硖龙眼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
平南石硖龙眼地域保护范围为平南县所辖平山镇、寺面镇、六陈镇、大新镇、大坡镇、大洲镇、大安镇、武林镇等21个乡镇288个村委会和社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10°03′54″~110°39′42″,北纬23°02′19″~24°02′19″。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AGI2014-01-1421。
安全要求
平南石硖龙眼实行无公害化、标准化生产,产品符合农业部标准:NY 5175-2002 无公害食品龙眼。
特定生产方式
(1)产地选择:气候条件:霜冻是限制龙眼栽培的主要因素,温度在零下2~3℃以下会引起严重冻害,应避免在有严重霜冻的我县的南部和北部部分山区种植。地形:选择园地时应避免在经常有大风吹刮(特别是正迎西北风)的地段,或在易有冷空气沉积的地段建园。土壤:选择土壤疏松、土层深厚、透气性好、保水保肥能力强的红壤土、黄壤土、沙壤土、冲积土等土壤。pH值在5.0~6.5之间最好。水源:选择靠近水源的地段建园,良好的灌溉条件是龙眼获得丰产稳产的保证。
(2)品种范围:选用石硖龙眼。
(3)生产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农业部推荐标准:NY/T 5176-2002 无公害食品龙眼生产技术规程操作,对生产中使用的农药、肥料进行严格质量规范,施肥以有机质肥、生物肥为主,杜绝违禁农药的使用,果园整洁卫生,确保龙眼生产安全。
(4)产品收获及产后处理:当果色全部为黄褐色,果皮全部变薄,而且果面平滑,龙眼果肉的生青味消失,浓甜而多汁;果核也变成了深红褐色,果实就是完全成熟了。根据销售、加工和市场需要,分期采收,就地销售和加工的,9成以上熟时再采收,用来制作罐头和远地销售的龙眼,应该在8~9成熟时采收为好。采收过程避免机械损伤、曝晒。采收选择晴天上午或阴天进行。采收后24小时内进行果品分级包装和贮运保鲜。采收方法:采摘果穗的部位掌握在果穗基部与结果母枝交界处。采摘时要注意保护隐芽,折断口要求齐整,采后将果穗轻放。采后的处理和包装:将采下果穗的过长的枝和叶都去掉,干枝一定要去掉,以免扎伤相邻的果实。远途运输的,用防压箱盛装,轻轻地一层层地堆叠。近地销售的用竹木筐盛装都可以。
(5)生产记录要求:认真记录生产情况,包括技术措施、农药化肥的使用情况等,并妥善保存。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平南石硖龙眼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