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权法案

更新时间:2024-06-18 01:12

同权法案(Same power bill ;With the Bill of Rights),具体指2009年10月27日提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和《侵权责任法》的草案中所包含的三个不同领域的三同议案(即选举—同票同权、赔偿—同命同价、劳动—同工同酬)11月初的两日来自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消息表明,关系到国家每个公民的系列同权法案正在密集审议。“同权法案”已经成了这次人大会议的一个亮点,被媒体称之“同票同权”、“同命同价”和“同工同酬”的三同法案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内容。

三同点评解析

点评解析

“三同”分别代表了三个不同的领域,但是究其本质,“三同”法案都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各个领域内的体现:任何个人,都不应该因为其身份的不同——不论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而被赋予不同的权利。这个意义,无论作多高的评价都不为过。

正因为如此,消息一出,迅即成为媒体热烈讨论的焦点话题。《东方早报》评论《“三同”是结束城乡二元对立的开始》引用史学家梅因曾的著名断言,“迄今为止任何社会的进步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指出,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就是这样一个不断打破身份限制的过程,“三同”就是对这个过程的一种法律肯定。

媒体评论

《扬子晚报》评论《同权法案体现国民待遇的平等》则认为,对于“三同”的张扬,与其说是一种进步,其实毋宁说是一种纠偏。因为,在自然法的意义上,没有任何道理“同票不同权”,“同命不同价”或者“同工不同酬”。而我们之所以一度容忍这样的不公,普遍的解释是“深刻的社会背景”使然,带着一种历史的况味。

这些言论无论基于怎样的视角和支点,所表达的意思其实是一致的:无论说“三同”是现实的进步也好,是历史的纠偏也罢,对于“三同”的本身价值都还是认同的,也就是说,大家都承认,“三同”代表的是一种正确和值得期许的方向,是对平等公正的宪政理想的致敬和呼应。

这是一个非常可贵的共识,这表明,经过60年来九曲十八弯的沿革,历史和现实在我们面前展现了一种新的可能性,“同权”不仅是一种逻辑的必然,更是一项庄严的道德义务。

不过,对于如何将“三同”这样的宪政原则和具体的社会现实结合起来,也有论者表示了谨慎,《燕赵都市报》评论《愿“三同”惠泽民生更多福祉》指出,任何制度的改进,以及它在公共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如何把这种进步,真正化为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福利,这考验着公共管理者的智慧。

这样的提醒不无价值,“平权”法案的诞生,固然代表了一种难得的进步,但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不得不说,这依然是立法机构重新归置被扭曲多年的各种法律和政策法规,将宪法从观赏性的处境中提携出来的举动。依然是抛开宪法的单兵突进。至于如何能从宪法本身出发捍卫宪法尊严,我们依然任重而道远。

破除二元体制

审议背景

同权法案,被立法机关密集在一起审议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一“同票同权”,即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取消城乡差别,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其二“同命同价”,即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其三“同工同酬”首次被人保部纳入研究制定的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内容。这恐怕说明了我国城乡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同样的是交通事故,可能就是因为城乡户口的不同,在赔偿上相差很大。选举上,农民只有 “1/4选举权”。没有编制的“临时工”都是从农村来的,“同工同酬”也是在保护农村人的权利。

提议因素

当前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农民和城市的市民在享有的权利方面不平等。因此在很多方面,如福利、教育、医疗等,二者有很大的差距。当这些差距累加起来发挥影响的时候,就会拉大城乡其他差距。

现在国家已经提出了“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目标,实现城乡一体化,当然不是让农民都进城,也不仅仅是发展农村经济,重要的是要保护农民的权利,使农村和城市的居民在权利上平等。这里最关键的是要法律先行。如果不改变“二元”化法律,那么其他工作是难以开展的,而且即使开展,遇到不公平的法律,可能有的困难就会成为不可克服的障碍。

现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越来越快,需要保护农民权利、修改“二元”化法律的呼声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同权法案”集中出现恐怕不是偶然,而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我们期待更多的“二元”法律能修改,从而使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

突出公平和有序

制定背景

新中国60年的建国史,30年的改革史,其发展大体是效率和公平的权重关系博弈的过程,在观念认识与理论探讨中,我们非常理想化地希望效率与公平同样被重视,但实际上,却因种种现实考量而有所侧重,在“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的建国初期,均贫富是实现国民同权的首要考虑,因而向公平侧重势所必然,发展到分配领域的平均主义,其体现时代特征的关键词便是——“大锅饭”。之后进入30年改革期,积累财富成为迫切需要,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必然结果是引入竞争,效率便居于了优先位置,最鲜明的时代口号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制定意义

自党的十七大开始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我们知道,中国高效率发展带来持续几十年的经济高增长已取得成效,连波及全球的金融风暴对我国的“保8”目标,也没有形成足够威胁,中国以一条充分体现自身特色的发展之路,让世界为之艳羡。效率为公平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因而在目前,国家大政在不忽视效率的前提下,向稍嫌滞后的公平加以侧重考虑,就正当其时。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概念的提出与强调,其实质便是纠正发展中的急功近利短视行为,强调发展的可持续,并在国民权利方面,从各个方面向平等迈进,为打造和谐社会铺设一条政治的、法制的坦途。

实施必要

选举同票同权,意味着公民身份认同的平等,参与社会事务权利的平等;赔偿同命同价,意味着人无贵贱,生命等值,无论城市乡村,其人身与财产利益受同等保护;劳动同工同酬谢,意味着平等的劳动就业机会,平等的收入分配原则,多劳多得……总之,我们看到,国家正通过各种办法,用政策加以调节,倾斜于弱势群体,以提高经济效率,以实现公平正义,这是应时应景,对接了国民不断觉醒的公民意识,是寻求公平与效率最佳契合点的历史必然。

实施条件

但是,任何改革都只是渐进式的,当前审议这系列同权法案的“有望实现”的语句,使我们感觉到,目标制定易,目标实现难,任何以人为本的制度掘进,都要付出无数个案的血泪代价,这个博弈过程,举步维艰。其最大的阻力,当来自长期在中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所遗留的种种城乡权力不公,要真正走向同权,让春风普度玉门关,需要新法对旧法的尽早代换,需要一个又一个维权个案的博弈推动,需要更多领域的权力平等来驰援,需要对现存行政架构形成自上而下、自外而内的鞭策……

实施意义

众多同权法案的密集审议并有望付诸实施,标志着我国公民权利平等状况强提速时代已经到来!将民众诸多权利响亮地喊出来,会让很多人从此“活个明白”,会探照到诸多不公正积弊的根源,会让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博弈的力量,倒逼权力自觉,从而在使财富涌动的同时能最大程度地抑制社会不公,让国更富民亦强公平更加有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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