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米法

更新时间:2023-05-15 14:31

平米法亦称“均征加耗法”。明中叶周忱创行于江南的一种调整赋役负担的方法。明代土田之制分官田民田两大类。官府课征于官田的田租和民田的田税负担悬殊,田租往往高于田税几倍甚至几十倍。而且附加漕粮损耗 (即“加耗”) 也是租重税轻。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大量田租逋欠,而且迫使大量人户逃亡。宣德八年 (1433年),江南巡抚周忱在苏州知府况钟的协助下,首先在苏、松地区创行平米法。

主要内容

周忱的“平米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为“加耗”,即正粮每石加征“耗米”。当时江南的税粮北运,搬运困难,运费十分昂贵;税粮南运在南京交仓,每石米也要加用费六斗。所以江南各府的官田,除了负担苛重的税粮外,还要负担作为运费的耗米和杂派,而这种加耗和杂派,往往摊到贫弱下户上,绅衿和豪强大户大多规避了事。周忱针对这种情况,把依照规定科则征收的税粮叫做正米,另外制定出一定数量为应付运输费用杂派销的税粮叫做耗米。耗米随同正米依一定比例不分“强弱愚智”,一律征课,使大户和小户均平承担运输费用。

“平米法”的另一方面内容是“折征”,凡是科则沉重的田土,让它们缴纳实际负担较轻的折色,如金花银、官布、轻赍之类;科则较轻的田土,则缴纳实际负担很重的“重等本色”,如白粮、糙米之类。一般每亩科税原额在四斗以上的田土,可以改纳金花银、布匹、轻赍等折色,而每亩科则在三斗以下者,则缴纳白粮、糙米等重等木色”。这种“折征法”实际上就是以不同的征收折纳办法使得官民田土和税户的负担较为均平。

评价

周忱的“平米法”,并没有在整体上降低江南的赋税总额,而是通过均平耗米和增加科则较轻的田土的负担以分摊科则过重的田土负担的办法,缓解这个地区赋税严重不均的问题。中于中央赋税收入没有因周忱的改革而有所减少,因此从正统年间起,户部终于批准周忱的建议,对重赋官田进行若干“恩例”的减则,“令苏、松、浙江等处官田……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周忱在制定江南耗米数额时,曾有意在支付漕运费用种种开销之后留有一定的剩余部分,叫做“余米”存贮特设的济农仓内。“余米”除了用以弥补税收亏欠和赈济被荒之外,更主要的是为了补助徭役费用。正德年间何塘评周忱的“平米法”云:周文襄巡抚南赣……患民间起运税粮之不足也,乃令税粮正数之外,多加耗米以足之,除办纳税粮外,有余利者,谓之余米。....乃令民间户丁之差役,物料之科派,皆取诸余米。

类似的评述很多,如万历时常熟人赵用贤说:“余米,遇农民缺食,及运夫遭风被盗,修岸导河不等口粮,凡官府织造、供应军需之类均徭、里甲、杂派等费,皆取足于此”。顾炎武记周忱的“平米法”云:“凡夏税,麦、豆、丝绵,户口食盐,马革、义役,军需原料,逃绝积荒田粮,起运脚耗,悉于此(加耗平米)支拨”型。虽然这些记载对周忱“平米法”的作用有些夸大有限的平米加耗不可能包办所有的税粮徭役,但毫无疑问,这种平米法对于江南徭役制度的改革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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