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5 23:48
根据《中共平遥县委、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遥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发〔2014〕21号),组建平遥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工商和质监局),正科级建制,为平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共平遥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与县工商和质监局合署办公。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相关制度和信息,指导所属单位依法行政、依法检测;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定其登记事项,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对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产品和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加强维权网络体系建设,保护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济机构及经济活动。
(八)负责全县信用体系建设,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发布,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搭建、日常维护管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负责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牵头培育发展中介服务业,建立诚信守约的行业管理机制,规范中介服务业经营行为。
(十一)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制定商标发展战略,宣传贯彻商标法律知识,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四)负责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五)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县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纲要》,研究拟定提高全县产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办法措施,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全县质量诚信体系,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十六)管理和实施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组织查处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防伪产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七)管理和指导全县标准化工作。组织和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实施政府标准化激励引导政策;负责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工作;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八)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管理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十九)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县实验室、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承担综合管理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节能减排领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落实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对能源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执法检查。
(二十二)组织制定并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科研和技术引进,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计、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评审工作。
(二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平遥县委、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遥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发〔2014〕21号),组建平遥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工商和质监局),正科级建制,为平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共平遥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与县工商和质监局合署办公。
(一)将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职责。
(四)加强牵头发展和规范中介服务业、建设中介服务体系框架的职责。
(五)加强节能减排领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职责。
(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七)加强标准计量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