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产业

更新时间:2023-03-20 16:22

幼稚产业(Infant Industry)是指某一产业处于发展初期,基础和竞争力薄弱,但经过适度保护能够发展成为具有潜在优势的产业。幼稚产业保护理论(Infant Industry Theory)最初于18世纪后半期由美国独立后的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提出。1841年,德国史学派先驱李斯特(Freidrich Liszt,1789-1846)出版《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批评了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贸易思想,对汉密尔顿的观点加以系统的理论阐述。具体而言,李斯特的观点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外文名称

infant industry

选择标准

穆勒标准

如果某个产业由于缺乏技术方面的经验,生产率低下,生产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而无法与外国企业竞争,在一定时期的保护下,该产业能够提高效率,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存在下去,并取得利润,该产业即为幼稚产业。概括如下几点为:①正当的保护只限于对从外国引进的产业的学习掌握过程,过了这个期限就应取消保护。②保护只应限于那些被保护的产业,在不久之后,没有保护也能生存的产业。③最初为比较劣势的产业,经过一段时间保护后,有可能变为比较优势产业。

巴斯塔布尔标准

受保护的产业在一定的保护期后能够成长自立,为保护、扶植幼稚产业所需要的社会成本不能超过该产业未来利润的现值总和,符合条件的即为幼稚产业。概括的讲为:①受保护的产业在一定时期以后,能够成长自立;②受保护产业将来所能产生的利益,必须超过现在因为实行保护而必然受到的损失。

肯普标准

除了前两个标准的内容外,应考虑产业在被保护时期的外部效应,如具有外部性,该技术可以为其他产业所获得因而使得本产业的利润无法增加,将来利润无法补偿投资成本,国家应该予以保护。

只有先行企业在学习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具有对国内其他企业也有好处的外部经济效果时,这种保护才是正当的。因为开创一种新的幼稚产业,先行企业本身的投资大,成本高,要冒很大的风险,而成功之后很容易被其他企业模仿,后来进入该产业的企业也可享用最早的幼稚工业所开发的知识与经验,导致市场竞争激烈,原先的先行企业无法获得超额利润以补偿学习期间所付出的代价。对于这种幼稚产业,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企业就不愿投资于这种具有外部经济效果的产业。

小岛清的选择标准

应根据要素禀赋比率比较成本的动态变化,选择一国经济发展中应予保护的幼稚产业。只要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幼稚产业,即使不符合巴斯塔布尔或肯普准则,也是值得保护的。至于怎样确定这种幼稚产业,则要从一国要素禀赋状况及其变化,从幼稚产业发展的客观条件方面来考察这一问题。

概括为以下几点: ①所保护的幼稚产业要有利于对潜在资源的利用; ②对幼稚产业的保护要有利于国民经济结构的动态变化; ③保护幼稚产业,要有利于要素利用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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