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华诗词学会

更新时间:2023-11-24 09:14

广东中华诗词学会于1987年9月26日经广东省委宣传部批准成立。是广东省全省性的诗词组织,是全省各地(包括港澳)诗词写作者、研究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的文化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宗旨

该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继承和发扬中国古典诗词的优秀传统,提倡改革创新精神,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中华诗词的振兴发展和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机构

广东中华诗词学会下设:

1、组织联络部

2、诗教委员会

3、创建诗词之市(乡)规划小组

4、中青年诗词艺术沙龙小组。

广东中华诗词学会统计至2009年有单位会员:62个

广东中华诗词学会现有会员:1256人

广东中华诗词学会第四届会长、理事名单:

会长:杨应彬、萧耀堂

常务副会长:汪 石

副会长( 按姓氏笔画排列):

古求能、许可青、李经纶、何永沂、张海鸥、周克光、洪柏昭、钟 鸣、廖启良、 秘书长: 汪 石

副秘书长:(40人)

章程

广东中华诗词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广东中华诗词学会。 英文译名为:GUANG DONG CHINESE POEN SOCIETY 。缩写为:GDCP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广东省诗词写作者、研究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的文化学术团体 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 争鸣方针,继承和发扬中国古典诗词的优秀传统,提倡改革创新精神,遵守宪法, 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中华诗词的振兴发展和繁荣昌盛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的业务领导,挂靠在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接受 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美华北路九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开展诗词创作和研究活动,写出富有时代精神的优秀诗词作品和研 究文章。

(二)编辑出版会刊《当代诗词》、《岭海风骚》、《广东诗教》和诗词选集及研讨文集。

(三)组织全省性诗词学术研究和诗词创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遵守有关规定开展与国内外诗词创作和研究交流活动。

(五)密切与广东文艺界、新闻出版界、书画界的联系,开展多方面的交流协作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诗词创作和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成绩和水平;

(四)具有团结奉献精神和良好的作风。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有本会二名会员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

(四)经批准同意人会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统一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每年50元,团体50人以下的每年50元,50人以上的每年1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 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 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责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太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对所属三个刊物进行重点指导和审查;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威信;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带头执行理事会决议并检查督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梅、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 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愿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向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2月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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