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25 13:06
广东劳动学会成立于1982年8月19日,是由原省劳动局和省社会科学院牵头,与省委党校、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等14家单位协商发起成立的专门从事劳动科学理论和劳动法实务研究,为企事业单位和会员提供专业培训、能力评价、交流合作、咨询调解等的智库型、服务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主管单位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专家、学者和人力资源领域实际工作者,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劳动保障科学理论和制度建设,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用人单位政策观念和劳动保障管理水平,为广东省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作出新贡献。
广东劳动学会设综合部、项目部、会员部、培训中心、职业能力评价中心、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及各专业委员会。
有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支持和指导
有熟悉劳动社会保障实务研究的专家团队(政府、高校、企业)
有覆盖全省各地的会员单位和知名企业
有建制完善机构、专门办公场地、专职工作人员
学术研究
承接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课题研究任务,参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购买服务;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学术活动;开展劳动保障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奖励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的征集、评审工作;编辑出版劳动保障政策法律选编图书、会刊、交流信息、资料。
专业培训
为企事业单位和会员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和劳动保障相关业务培训;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前培训等。
能力评价
开展社会职业能力评价工作;参与制定职业能力标准、开发新的能力评价模型、组织专家开发新的评价教材;开展计算机操作类能力、语言能力、人力资源相关职业等通用能力评价及个人职业能力个性化评价等。
咨询调解
为企事业单位和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升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处理服务。
交流合作
开展国际、国内和本省与港、澳、台地区之间劳动保障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广东劳动学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和QQ群等媒介,搭建全省企业管理人员交流、沟通、学习平台。
评选表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劳动保障诚信守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等评选表彰活动,促进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谐;开展优秀会员单位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会员标杆,营造正能量氛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劳动学会(英文译名为GUANG DONG LABOUR INSTITUT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劳动保障科学研究和教学的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本会加入中国劳动学会和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为团体会员,本会具备独立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准确把握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根本遵循、重点任务和部署要求,组织专家、学者和人力资源领域实际工作者,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劳动保障科学理论和制度建设,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用人单位政策观念和劳动保障管理水平,为广东省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作出新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劳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学术活动,开展劳动保障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奖励和推广工作,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前培训,劳动保障相关的业务培训,开展职业能力评价考试认定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劳动保障诚信守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等评选表彰活动,促进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谐;
(五)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科学研究,组织对劳动社会保障问题的社会调研,开展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咨询服务;
(六)编辑出版会刊、图书、交流信息、资料;
(七)开展国际、国内和本省与港、澳、台地区之间劳动保障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协调、参与各地劳动学会和省内劳动保障领域研究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科学研讨活动;
(九)承接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或企事业单位的购买服务。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坚持用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强化政治责任,保持政治定力,把握政治方向,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生产及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四)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五)开展业务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六)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劳动保障科学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从事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人员。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劳动保障科学或人力资源研究、教学、管理的机构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或牌匾;
(四)在本会网站、微信、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或牌匾,并在本会网站、微信、通讯刊物等媒体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设专家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监事、监事长;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四)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原则上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三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政府或企业购买服务、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监事、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照党章程的规定,符合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可以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及时申请建立并开展党的活动;尚未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时,支持通过与其他全省性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或以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式开展党群工作,并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等工作,积极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七十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紧紧围绕党章和《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七十一条 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5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